《周礼》中有三宥三赦规定:对有罪行的人,一宥不识,二宥过失,三宥遗忘。属于这三种的情况均应宽大处理。三赦为: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愚蠢,将这三种人与正常人区别对待,可赦免其应受的刑法。这是西周“敬天保民”“民德慎罚”思想在刑事法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