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适应新形势下财政改革的需要,确保扶贫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财农[2001]93号)、贵州省财政厅《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黔财预字[2000]32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扶领[2003]4号)等有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报账资金的范围是:上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各地援助的扶贫资金。其项目资金主要指:财政扶贫资金、坡改梯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债项目资金、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管理费、对口帮扶资金和纳入专户管理的“渴望工程”资金等。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扶贫项目报账资金的拨付,逐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管理,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后,各项目资金保持其性质不变,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 县级报账室在县商业银行开设一个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调拨,封闭运行,扶贫项目资金全部从县财政扶贫专户中拨给;各乡(镇)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一个扶贫资金报账结算专户,所需资金从县级报账专户中拨付。报账专户必须预留会计、出纳人员的印鉴,并实行印鉴分开保管。
第八条 除向乡(镇)报账专户拨付资金外,县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报账,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全部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不能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个人支出。
第十条 财政扶贫项目完工决算后如有资金结余,可结转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全县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全部实行县级报账制,财政局专门设立扶贫资金报账室,报账室设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各一名。县级报账制分为直接报账和间接报账。
1、直接报账,由乡(镇)实施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扶贫项目和县直单位直接实施的扶贫项目以及由县扶贫办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所有支出全部在县级财政直接报账。
2、间接报账,除在县级直接报账的项目外,由乡(镇)实施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乡(镇)财政所报账,但项目实施乡(镇)必须提供项目大额支出单据复印件、零星支出汇总表和项目报账申请单到县报账室建立项目辅助账。
第十二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三条 县级报账室负责全县所有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负责编制扶贫项目的总预算和总决算,负责办理扶贫项目的经费申领和支付等报账事宜,各乡(镇)实施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财政所报账。财政扶贫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检查到项目、验收到项目。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本着“谁报账、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现金结算,凡达到支票起点的一律实行支票结算。总出纳一般不办理现金结算业务,其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元,对购买工程性物资的货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供货方银行账号,根据供货合同和正规发票按对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用转账或汇款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原则严格按国家规定,只能用于补助工程项目中所必须购买的物资和技工工资,不得支付应由受益方出力出劳的劳动力报酬和其他方面的间接支出。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请拨款和报账程序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实施单位应搞好工程预算,认真填制《道真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工程预算表》,工程预算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复后才能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工程预算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招投标相关资料应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工程预算、工程合同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在向财政申领拨款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项目实施单位请拨资金时,须向财政部门提供《道真自治县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表》、《道真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用款申请表》、《道真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进度表》。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扶贫资金凡达到15万元以上的工程性项目(含15万元),都必须严格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招投标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依法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性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但必须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及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对达不到公开招标起点或农民自筹比例较大的工程性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不得未经招标形式指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扶贫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应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如水泥、钢材、管材、苗木、种畜、机器设备等,单项一次性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对达不到采购起点的相对大额物资,由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派人采购,其采购资金用转账或汇款方式结算,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县级报账室要建立物资材料账。对工程性项目逐步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和其他扶贫项目中农民投工投劳占投资总量比例较大并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可用该工程购买所需物资的正式发票和支付民工工资的花名册直接报账,其应支付的工资由施工单位造具花名册并由甲方审核签署意见,民工签字认可,由施工单位直接发放,也可交报账单位代为发放。已报账支出从工程合同价款中予以抵扣,但直接报账部分应控制在工程合同价款的40%以内。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开工后,实施单位可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县报账室第一次预付不超过项目财政无偿资金总额30%的启动资金,之后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预付部份资金,但承包的工程性项目预付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财政无偿资金的80%,工程完工,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经县级验收合格并填制扶贫工程验收单,由实施(施工)单位凭规范、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及工程附件(包括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单、税务发票等)向报账室结算。
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预算办理工程决算,及时清算往来款项,填制《道真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工程决算表》并报财政部门批复。
第二十七条 对承包的工程性项目办理结算时必须按项目资金总额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自验收一年后,若工程无质量问题,将保证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直接转作维修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填制《道真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票证支出明细表》,必须提供内容真实、完整、附件齐全的正式支出发票,附件支出金额必须与发票支出一致,支出发票(包括附件)签字必须齐全,必须具备经办人,单位分管该项目的负责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后才能报账,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报账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方能报账。正式发票指的是由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购买物资的发票必须由售货方提供,项目实施单位在税务部门开具的货物、劳务供应等与工程内容不相符的发票不予报账,不得以白条、复印件作为支出报销凭证,对工程管理、设计等有收费许可权的收费,必须要求收费单位出具规范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 任何支出不得同一人既经办又签字报销,经办、审核必须严格分离。
第三十条 实行报账制,必须坚持逐步拨付、逐笔报销,不得以拨作支、以领代报。
第三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名称;
2、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日期;
3、审核原始凭证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4、审核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审核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
6、审核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数量、单价和大小写金额。
项目实施单位所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刮擦、挖补,报账室财务人员必须从内容实质上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扶贫资金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报账时必须提供承包工程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税务发票,主要工程材料的明细清单(包括数量、价格、经办人)等。
第三十四条 未实行承包的工程报账必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预决算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加强档案资料的清理、立卷、归档工作,报账室负责会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对会计资料和项目资料要按年度、按项目装订成册,由专人设专门地方保管并做到全面、系统、完整、美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扶贫、计划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特别要加强对工程性项目的质量监督,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县级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项目资金。对转移、挪用、挤占、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失败、质量低劣、项目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与本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四年度项目开始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予以完善,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