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补偿实际损失责任,对保险金额中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无赔偿义务。在被保险人出于善意,过高估计财产价值而导致超额保险时,可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相应比例减少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变更合同。在被保险人出于恶意诈欺,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获赔偿,而故意多报财产价值进行超额保险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享有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区分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意义在于:在投保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若超过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中获得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的约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超额保险的现象,依据保险的分类,只适用于损失保险汇总的积极保险,至于消极保险,虽然也是以填补具体损失为目的,但是其保险标的——消极保险利益——的价值,只有在损害发生之时才出现,在此之前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可能。
法理上,依据当事人对于超额保险的产生是否具有恶意与欺诈,将其区分为善意的超额保险与恶意的超额保险。善意的超额保险一般出现在不定值保险之中。或者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出于善意,过高地估计财产的价值,或者由于保险菜场价值的下降,使得保险标的出险之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对于善意的超额保险,各国保险法律均规定了,保险金可以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比例相应地减少。恶意的超额保险,是指超额保险的产生,由于当事人的欺诈所致。对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或者对于投保人多支付的保险费不予退还。也有国家法律规定,无论超额保险出于善意或者恶意,保险契约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可见,我国的保险法律对于超额保险的后果规定比较粗糙,未能区分善意与恶意,一律规定为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