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公派研究生项目简介为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1],培养一批若干年后国家建设所需各行各业拔尖创新的人才,国家留学基金于2007年设立了“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2]。
(2007年首批签约高校名单)46所=(985工程高校)39所+(985工程创新平台高校)7所。39所“985工程”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以江苏属地高校随中国矿业大学申报)共计46所名牌大学[3]。
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一批高校名单(46所)第一批包括:39所(985工程高校)+7所(985工程创新平台高校)=46所
【北京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央财经大学
【上海市】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天津市】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重庆市】重庆大学
【江苏省】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
【浙江省】浙江大学
【陕西省】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安徽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湖北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湖南省】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吉林省】吉林大学
【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
【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
【福建省】厦门大学
【山东省】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四川省】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
【广东省】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甘肃省】兰州大学
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二批高校名单(13所)

第二批签约高校包括: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农业大学等13所行业内一流高校,以“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或准“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开工建设,纳入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名单,2009年将进行签约,2010年,以上高校正式纳入国家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
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外一流高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学习深造,提高选派质量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学费的对象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
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在外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总额不超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计划的5%。
第四条 学费的资助标准为:每名留学人员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万美元;如特殊选派需要资助标准高于3万美元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学费资助期限:不超过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如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六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学费资助。第七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且难以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办法
第八条 留学人员学费资助采取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申请资助学费的人员须获得国外正式入学通知,外语须达到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第九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应在校内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推荐申请学费资助的留学候选人。学校推荐申请资助学费的人数不得超过留学候选总人数的5%。
第十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上述学校推荐的申请资助学费的留学候选人进行评审后,确定拟资助学费人员名单及资助期限,报教育部国际司、财务司审批。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教育部财务司有关通知及留学人员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并向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支付学费。学费可根据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的学费管理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须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领首次学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由留学人员执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上一学期或学年度成绩单原件、

留学人员导师或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出具并签字的学习情况说明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申请,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确定是否继续为其支付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留学人员学费资助的期限和标准。留学人员的学费资助期限以教育部财务司通知中明确的资助期限为准,学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资助期限或提高资助标准,应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国内审批。
2.留学人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
3.留学人员在学期间是否从国外留学院校获得了学费或其他奖学金资助及额度。如已获资助可以支付其后续学习期间的学费,则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为其支付学费。如已获资助未达到国外留学院校确定的学费标准,不足部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4.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所辖馆区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如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确认接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应及时报请国内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提供学费资助。如构成违约,已资助的学费亦应退还。
第十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根据所在国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学费资助金额纳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构成违约的,应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派研究生项目(2010 年)根据2010 年国家留学基资助出国留学选拔简章及《2010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 经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5月确定了 2010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一批)及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录取人员名单。
附件:201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学人员录取名单确定[4]。(详见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