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企业法人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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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企业法人

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特征是:(1)企业实行资金分帐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承包前企业占有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式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基金,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因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承包期间所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与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2)厂长(经理)是企业的经营者,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实行全面负责。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企业的承包人,也可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承包人。投票者可以是个人、集团或企业法人。集团或企业法人中标后,必须确定经营者。(3)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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