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遵市发 [2001]28号)和《中共道真自治县委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道真自治县县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发[2002]09号)文件精神,不再保留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国土局、县地质矿产局,组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县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县水利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县国土局行政管理职能;
2、原县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土地,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
4、原县计划局拟定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职能;
5、原县煤炭工业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职能;
7、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中有关评估、鉴定及基准地价确定、修正等具体事务交有关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2、土地开发与整理、土地复垦等具体工作和征地中有关技术性服务工作,交由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国家和县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测绘任务,交由有关事业单位承担,局负责组织协调。
4、土地、矿产资源基础性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由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下放的职能:
道真自治县土地估价事务所承担的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租赁、抵押的地价评估、鉴定、地价确定等职能划出,与行政职能脱钩,作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道真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
(二)根据遵义市的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审核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依法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全县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矿权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四)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四荒”土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查验等工作。
(六)负责各类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评估、转让、处置和政府收购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价格;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监督管理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
(七)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采矿审核报批登记发证工作;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负责矿山监察工作。
(八)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保护探矿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探矿权市场,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并对勘查基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工作。
(九)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地下水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监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评价、鉴定;负责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对测绘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和复核工作;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及测绘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保密监督管理及测绘成果目录(副本)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审检上报工作。
(十一)依法征收和收缴土地、矿业、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
(十二)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领导乡(镇)国土资源所全面工作及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道真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内设7个职能股(室)。
(一)政工股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秘书事务、工作事项督办、文电处理、办公自动化、重要会议的组织、档案管理、信访、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接待、信息综合及政务信息系统、机关政治学习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法定规费、价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核算;管理国家、省、市划拨的各项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
负责县国土资源系统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人员调配、目标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及干部考核管理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成果的申报和推广。
(二)规划测绘管理股(挂县政府测绘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县、乡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基础测绘等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非农建设用地、农用地等各项土地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县、乡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划定工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行政管理。
编制测绘项目计划;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审核测绘单位、测绘人员资格;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市场;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负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及保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用地管理股
贯彻执行耕地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办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授权管辖范围内的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处置、政府收购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乡(镇)、村用地的管理工作;管理建设项目供地;审核从事土地市场交易、土地使用权拍卖等机构的资质。
(四)地籍管理股
依法管理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审核土地登记和土地评估等机构的资质;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土地评估结果备案。
(五)法规监察股
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测绘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以及土地、矿产资源市场交易等行为的监察;组织查处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依据授权对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宜;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负责研究和草拟综合性的政策,负责局发文件涉法审核工作;负责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六)矿产资源管理股
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矿业纠纷和地质勘查纠纷,负责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采矿权的登记、授予、变更、注销、年检和探矿、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建立采矿权技术档案;负责矿区范围的划定工作,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矿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督察工作;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并对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采矿回采率、开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三率”指标的核定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静态动态登记、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汇总、收集、整理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负责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对矿产资源进行区块统一管理;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参与审查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城镇总体规划和工业建设项目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技术鉴定工作。
(七)纪检监察室
负责宣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监督检查本单位(系统)股级以下党员、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情况;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系统)股级以下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检举、控告;负责对学员、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调查研究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10名,单列编制6名,事业编制4名(其中后勤事业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股长(监察室主任)7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