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水旱灾害应急预案》、《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制定《道真自治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2 编制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洪、信息报告、科学决策、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体系。(3)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先期组织应急处置。(4)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水旱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动用的资源、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5)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对汛情、旱情进行监控,提高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水平。
1.3 适用范围。本县区域内河流发生5年一遇以上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乡(镇)受淹,局部范围发生洪涝;小(二)型以上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农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0天以上,全县农作物受灾或个别乡(镇)因旱影响正常供水;农作物因灾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倒塌房屋50间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人以上;发生地震灾害、发生地质灾害;因灾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县应急委)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处置工作。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2.1.2 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水利局、农办、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卫生局、交通局、林业局、经贸局、安监局、文体广电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人武部、工商局、气象局、农机局、电力公司、邮政局、电信公司负责人担任。
2.1.3 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决定启动本《预案》;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水旱灾害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协调联系周边县(市)人民政府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水旱灾害;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4 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县防汛办)在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重要信息,向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县应急委提出处置水旱灾害建议,执行其决定;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我县有关水旱灾害信息;负责全县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综合协调处理工作;协调提供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自治县应急委指令,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水量;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5 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利局:协调防汛抗旱工作,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工情,负责防洪、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病险水电工程监测处理和修复水利水毁工程,提出防汛抗旱资金、物资、设施需求等方案;负责储备、供应防汛抗洪、抗旱及抢险救灾物资。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和争取防汛抗旱、除险加固、水毁修复、防洪抗灾项目,协调安排资金和物资计划。
县经贸局:负责所辖工矿企业防灾安全工作,及时统计工矿企业洪涝灾情,积极组织受灾工矿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协调石油供应部门储备、供应防汛抗旱所需油料。
县农办:协调解决防汛抗旱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提出支援灾区的各项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洪、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水电设施的犯罪分子,协同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转移群众,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配合开展河道清障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核实灾情,指导协调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安排灾区群众生活。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配合自治县防汛办及时拔付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救护队伍,及时救护伤病员;储备必备药品和器械;组织开展灾区防疫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崩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和预防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城镇防洪安全和城区排涝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运、交通工程及其设施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抗旱卫生防疫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协调提供紧急抢险人员及时撤离所需车辆。
县农业局:及时掌握并提供农业生产受洪涝、旱灾的情况,负责农业生产的防灾和减灾、救灾工作。
县农机局:负责及时供应、维修抗旱机具等工作。
县文体广电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报道,向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摄录资料。
县电信局: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信息。
县邮政局:负责及时传送防汛抗旱邮件。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向自治县防汛办提供天气预报和气象资料;根据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所辖地段防汛安全,组织动员个体工商户积极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责任地段防汛安全及中小学生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电力公司:负责所辖电站及其水库运行安全,执行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电力供应。
县石油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油料供应。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2.2 应急联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求,人武部官兵、公安消防大队、驻县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省、市在县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处理
3.1 信息系统
3.1.1 全县建有防汛抗旱专用超短波通讯网,覆盖有重要防洪任务的乡(镇)、水库、电站,基本满足全县防汛抗旱应急信息通讯联络需要。可直接与自治县防汛办联系。
3.1.2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的气象水旱信息,可通过信息系统联接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防汛办、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现全县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 信息处理
3.2.1 自治县防汛办负责接报全县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根据对事件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
3.2.2 自治县防汛办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县应急委、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水旱灾害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3.2.3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自治县防汛办,并随时续报相关动态信息;自治县防汛办应及时向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委报告,并按相关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4.预测、预警和御灾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水利、水文、气象、电力等部门负责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常规信息监测,一旦出现水旱灾害征兆,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入汛期、旱期后,自治县防汛办实行24小时值班,根据水旱灾情及时提出减灾措施。
4.2 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4.2.1 预警级别的确定。根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报的降雨量、江河洪水水位(流量)或持续干旱天数,将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江河发生5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或全县持续干旱超过60天。重大(Ⅱ级):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全县持续干旱在40天以上60天以下。较大(Ⅲ级):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全县持续干旱20天以上40天以下。一般(Ⅳ级):江河发生5~1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或全县持续干旱20天。
4.2.2 预警发布。发布预警信号,按相关程序办理。
4.3 预警行动。预警发出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河流、水库水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通报,做好群众转移疏散准备工作。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发生水旱灾害时,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原则,启动各级水旱灾害应急预案。以启动集镇、水库、河流防汛子《预案》为本《预案》启动的前提条件。
5.1.2 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 基本应急程序
发生水旱灾害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自治县防汛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自治县防汛办应立即报告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自治县应急委,并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自治防汛办应立即通知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无法有效控制事态时,由现场指挥部向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 水旱灾害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自治县防汛办;自治县防汛办提出建议后报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受灾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2)全程跟踪水旱灾害发展、变化情况,适时监测,及时报告相关信息。(3)及时向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应急委及上级防汛办报告相关情况。(4)按照本《预案》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保证必须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5)紧急调拨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须品、药品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6)保障抗洪抢险现场交通、通信畅通。(7)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8)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9)做好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农作物病虫害等防治工作。
5.4 扩大应急。当水旱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自治县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后,由自治县应急委调集各方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5 新闻报道。重大水旱灾害新闻报道须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并执行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
5.6 应急结束。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应向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安抚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应急工作总结。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认真总结应急工作,提出奖惩建议,并及时报送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建设。自治县人民武装部组建民兵应急分队,强化训练,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即在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同时充分发挥驻县武警、公安、民兵、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2 通信保障。自治县防汛办与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畅通的通讯网络;自治县防汛办与省、市防汛办建立专用防汛抗旱短波通讯网;自治县防汛办与重点防汛乡(镇)、重点水利工程、病险水库、电站建立专用防汛抗旱超短波通讯网,基本保证防汛通讯畅通。
7.3 经费保障。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所需经费,按照《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筹措;防汛抗旱基础设施资金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7.4 物资保障。自治县防汛办、重点防汛乡(镇)应储备必备防汛抗旱物资。自治县防汛办根据突发水旱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调用所需应急动态储备物资。
7.5 宣传教育工作。自治县防汛办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水旱灾害预防、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确保水旱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8.附 则
8.1 奖励与处罚。对报告和处置水旱灾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由自治县水利局修订一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8.3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自治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