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8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全省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通过科学合理制定一定区域范围内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逐步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直接为征地补偿提供客观、刚性的依据。
二、基本原则
区别对待,逐步推进,衔接过渡,适当从高,确保稳定。
三、工作内容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补偿倍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用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不单指耕地,不分地类表示,不设修正系数。补偿倍数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
由于我县2005年土地年产值标准制定工作在上半年已基本完成,为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88号)的要求进行调整、修正、补充和完善。
四、技术要求
确定区域主导耕作制度、主要农作物的产量、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利用已测算的土地年产值的基础资料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一)确定覆盖范围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原则上以乡(镇)为测算单元,分为两个区域(玉溪、上坝、三江、旧城、洛龙、三桥为一个区域;隆兴、棕平、桃源、忠信、阳溪、河口、大矸、平模为一个区域)。
(二)确定主导耕作制度
1.基本概念
主导耕作制度是反映一定地区主要耕作方式的一种或几种耕作制度。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应依据所确定的主导耕作制度进行测算。
主导耕作制度包括主要复种方式和主要农作物种类。我县主导耕作制度主要有:一年一熟:水稻、玉米、烤烟;一年两熟:水稻—油菜;水稻—小麦;玉米—小麦;烤烟—油菜。并有套种情况,根据各乡(镇)实际确定。
主导耕作制度确定后,按照适当从高的原则,在测算过程中假定区域内全部耕地均按该耕作制度耕作。
2.确定各乡(镇)主导耕作制度的方法和步骤
确定各乡(镇)主导耕作制度采用调查测算法。首先划分测算单元,以测算单元为单位,调查确定各单元基本用地类型,对每一用地类型确定一种耕作制度,再对测算单元的耕作制度进行统计分析,最后确定该乡(镇)主导耕作制度。
3.确定测算单元
为便于统计,以乡(镇)作为测算单元,保持乡(镇)界线完整。确定测算单元后,对测算单元进行统一编号。测算单元面积可以采用资源详查数或统计数据,也可以通过工作底图测算。
4、调查测算单元内主要农用地类型
按划定的测算单元,调查主要农用地类型。一般情况下,一个测算单元应确定一种主要用地类型,所选择的主要用地类型的面积应超过农用地的60%,否则,需对测算单元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5.调查确定每一测算单元中主要用地类型的耕作制度
在每一测算单元选定主要用地类型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确定一种耕作制度,即复种方式和主要农作物种类(或农作物组合)。
6.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每一测算单元的一种主导耕作制度。
7.确定各乡(镇)主要复种方式。
对各个测算单元的复种方式进行统计分析,如果某种复种方式的面积超过测算单元范围内耕地的60%,可以确定该复种方式为主要复种方式;如果未超过测算单元范围内耕地的60%的复种方式,可以选择2—3种作为复种方式,但原则上每一种复种方式面积要超过30%。
8.确定各乡(镇)主要农作物种类。
在确定主要复种方式后,对各乡(镇)主要农作物种类进行统计分析,如果某一种农作物种类种植面积超过测算单元范围内耕地的70%,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主要农作物种类;如果未超过测算单元范围内耕地的70%的农作物种类,可以选择2-3种作为主要农作物种类,但原则上要求每一种主要农作物种类面积要超过30%。主要农作物种类应是当地常年种植的主导作物,一般要求近3年来连续种植。主导耕作制度确定后,填写主导耕作制度结果表。
9.确定区域主导耕作制度的方法与步骤
以乡(镇)行政界线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形、地貌、主要农作物类别以及多种经营水平、区位等因素,将县行政区域划分2个区域。区域范围的大小原则上随着距城市的区位远近由小到大。区域划分应保持乡(镇)行政界线的完整。区域划定后,应进行统一编号,并在工作底图上标识。
确定区域主导耕作制度的方法:一是在县主导耕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内的耕作方式、农作物种类的具体条件,将县主导耕作制度调整修正为区域主导耕作制度。二是按照上述调查测算方法的步骤确定。
(三)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确定
1.基本概念
主要农作物年产量是指在主导耕作制度条件下某种主要农作物产量。主要农作物产量应在调查前3年年产量的基础上,计算平均值。
2.确定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步骤与方法
(1)主要农作物年产量可以通过查阅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资料获得,也可以通过实地抽样调查获得。主要农作物年产量按照不同农作物分别进行调查登记。
(2)主要农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量的计算,应采用同一口径的资料(即: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采用简单算数平均法计算各个主要农作物的平均年产量。
(3)确定主要农作物年产量应注意的事项:
①实地抽样调查应采用播种面积产量;
②主要农作物年产量以农作物主要产品为主,其他农副产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折算;
③采用实地抽样调查方式要考虑样点分布的均匀性和代表性,同时还要开展农用地的附加收入(其他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收益)、种植成本以及灾害调查,便于数据分析处理;
④农作物年产量要按照前3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复种类型和农作物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主要农作物价格的确定
1.基本概念
主要农作物价格是指主导耕作制度下主要农产品的当年市场价格或国家收购价格。
2.确定主要农作物价格的方法:
(1)主要农作物价格在调查市场价格和国家收购价格的基础上,选择两者中较高者作为各主要农作物价格;
(2)市场价格调查可与主要农作物年产量实地抽样调查同时进行,国家收购价格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3)主要农作物价格数据应按照价格类型、复种类型和农作物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主要农作物年产值的确定
1.基本概念
主要农作物年产值是指在确定的主导耕作制度条件下,根据主要农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量和价格计算的单位播种面积农作物年产值。
2.确定主要农作物年产值的方法
主要农作物年产值等于主要农作物平均年产量与主要农作物价格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Vi=Gi×Pi (公式1;Vi表示i类作物的单位播种面积年产值,Gi表示i类作物的单位播种面积年产量,Pi表示i类作物的农产品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逐一计算主导耕作制度各农作物的年产量。
例:玉米年产值(元/亩)=玉米单产(公斤/亩)×玉米价格(元/公斤)。
3.确定主导耕作制度下的农作物年产值
主导耕作制度下的农作物年产值依据在确定的主导耕作制度下的各主要农作物年产值确定,计算公式为:
Vz= ∑n Vi
i=1(公式2;Vz表示县主导耕作制度下的农作物年产值;Vi表示i类农作物的单位播种面积年产值。)
例:某一区域内一年两熟“玉米-油菜”耕作制度的农作物年产值=玉米年产值+油菜年产值。
4.计算某一区域统一年产值
某一区域统一年产值在统一农作物产值的基础上,加上土地附加收益修正值计算得到。计算公式为:
Vt=Vz×(1+K)(公式3;Vt表示某一区域统一年产值;Vz表示某一区域主导耕作制度下的农作物产值;K表示附加收益修正系数。)
确定主导耕作制度、主要农作物的产量、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利用已测算的土地年产值的基础资料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六)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确定
调查测算方法:在确定区域主导耕作制度的基础上,以主要农作物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依据进行测算,确定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
(七)统一年产值标准应用中确定补偿倍数的主要原则和方法
在确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后,各地还应就统一年产值标准实际应用中补偿倍数进行规范,并将有关内容作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公布。
1.确定补偿倍数的主要原则
(1)多因素综合分析原则。在确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后,确定补偿倍数应综合当地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多种因素确定,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耕地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
(2)适当从高原则。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将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作为确定补偿倍数的重要依据。
(3)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倍数和安置补助费倍数关系原则。《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考虑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倍数低于土地补偿费的现状,在确定补偿倍数时,应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在征地补偿费用中的比重,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在合理的范围内,其中,土地补偿费倍数最高不得超过10倍。
2.确定补偿倍数的方法
补偿倍数应当在分析各地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因素,参考我县经验数据或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补偿倍数。农用地应统一补偿倍数,不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二级地类。但是,农用地二级类之间质量及现形补偿标准差异较大的,为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和维护社会稳定,可按二级地类分别确定补偿倍数,但要尽量归并地类。其中: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补助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16倍。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倍数按照不低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人民省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的规定确定。
(八)成果要求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成果包括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
1.结果报告
(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基本情况说明,包括覆盖范围,区域分布、标准内涵、基准时点、测算时间等;
(2)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分区域列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等,表中内容包括各区域编号、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描述等;
(3)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布图,图中内容包括各区域的界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识、其他相关地理要素等;
(4)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使用说明。
结果报告要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2.技术报告
(1)测算范围及其基本情况,简述测算范围的行政区划情况、土地面积、人口、以及相应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等;
(2)测算原则与依据,主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简要叙述测算基本原则和有关引用的文件及规程;
(3)测算技术路线与方法,主要对技术路线与方法进行简要叙述;
(4)测算过程与测算结果,主要包括测算范围划定的依据及划定结果、主导耕作制度的确定过程及结果、区域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的确定过程和结果;
(5)测算结果分析与应用建议,主要将测算结果与原有补偿水平进行比较,并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结果使用的注意事项进行简要说明;
(6)测算工作概述,包括工作组织和相关人员名单等;
(7)说明资料来源。
五、时间要求
2006年1月15日前按要求完成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六、组织形式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人民政府汇报。
七、责任单位及联系人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股、建设用地管理股。
联系人:廖国兴
附件:道真自治县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道真自治县制定征地
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再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廖年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高 星(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 员:程联书(县农业局局长)
郑明奎(县物价局局长)
李洪生(县统计局局长)
张双权(县财政局副局长)
胡汉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廖年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廖国兴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