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县环保局对小型企业噪声污染下达限期治理权限的通告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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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委托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依法行使在噪声污染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噪声污染限期治理权限。

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务必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附: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委托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委托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依照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对噪声污染行使限期治理权 。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二、委托范围

在噪声污染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

三、委托权限

噪声污染限期治理。

四、其他要求

(一)执行公务的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二)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三)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在实施上述受托权限时应当以自治人民政府的名义实施,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时,必须加盖“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印章;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不得将权限进行再委托。

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 道真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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