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我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级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
1、车辆通行费;
2、公路运输管理费;
3、驾驶员培训费;
4、市场管理费;
5、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6、征地管理费。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
(三)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本县水利建设和城镇防洪。
第五条: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征地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的和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情况,按规定比例划转。
不能按照划转办法划转的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收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并支付给代征单位5%的手续费。
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用于本县重点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等项目以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二)用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和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库工程整治及农村人畜饮水建设;本区域内河流治理及水土流失、防洪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匹配资金。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有偿滚动使用方式。除特殊情况外,每年有偿使用有偿额度不得低于50%,并逐年有所提高,五年内达到全额有偿使用。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每年年初,县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财政下达的基金收入预算控制数,提出年度基金使用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应纳入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县财政部门要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部门要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要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县水利部门要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需要上报市的水利基建项目,应会同县计划部门审查后上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不得削减对水利建设的财政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县监察、计划、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