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道府发〔2006〕2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秩序以及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东面起止范围:新民村民组—杜家湾村民组—镜鹏肉食品公司。
(二)南面起止范围:正兴村民组—复烤厂—星星村民组。
(三)西面起止范围:凡岩—南门村民组—联农村民组—德村寺村民组。
(四)北面起止范围:双碑桥—鸭子坝村民组—新龙村民组—新山村民组—解放组。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一)每年农历腊月三十日至正月初一两天可以燃放;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七时至二十二时和清明节上坟扫墓可以燃放。
(二)限制燃放区域举办丧事活动期间,除每日七时至二十二时可以燃放外,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经过县城区主要街道出殡或运送遗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为纪念、庆祝重大纪念日、重大节日需举办焰火晚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颁发《燃放许可证》后,方可持证在批准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文物保护单位、幼儿园、学校、医院、敬老院、车站、加油站、输变电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限制燃放区域的婚嫁、寿宴及开业庆典等活动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可以燃放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要有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有关机关将予以严厉处罚。
三、违反燃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罚。
四、本通告自2006年7月19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