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典权的消灭方式之一。即出典人和承典人在典契中约定,超过回赎期后未回赎的,以典价将典物卖与承典人。举例:到期不赎,即作绝卖。就是说出典人到时候不来赎就算将典物以典价卖给承典人了,,这就是作绝,此时出典人基于典当行为所拥有的权利也就消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