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2006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我县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任务
2006年度全县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启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任务是对2006年上半年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梳理出行政处罚工作中的重点问题,组织整改提高。重点是针对行政处罚中程序缺失或不当等问题。
二、2006年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7月)。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装订归档,列明目录;已受理或立案,但未办结的,拟写说明材料;
2.明确本机关参加案卷评查工作的机构、人员;
(二)自评阶段(2006年8月—9月中旬)。
1.对照方案和有关评查标准开展评查工作;
2.评出本机关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优秀案卷1—3卷(没有具体执法任务,或年办理案件低于3件的,可以少评或
不评优秀案卷)。
(三)综合评查阶段(2006年9月下旬—10月)。
1.县政府法制办抽查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
2.县政府法制办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上报的优秀案卷进行复查;
3.县政府法制办评出本县3—10卷优秀案卷,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整改提高(2006年10月—11月)。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梳理出本机关、本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
2.对梳理出的问题拟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的具体标准、期限;
3.将整改工作情况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总结阶段(2006年11月—12月)。
1.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抽查;
2.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本系统、本地区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向县法制办报送总结。
3.县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评定本地区优秀案卷并予汇编;
4.县法制办总结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和市法制办。
有关部门此前已布置并已开始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可以按原定计划开展,但要对照方案要求,完善有关工作。
三、 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以法制办主任雷俊文同志任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王蕻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档案局抽调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县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评比全县的优秀行政执法案卷。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组织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并评出本单位的优秀行政执法案卷,汇总上报本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和整改提高情况。
附:2006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2006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为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卷的外观要求
(一)符合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二)封面用语规范,书写工整,无错字、别字。
二、行政处罚的实体要求
(一) 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适当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纠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求如下(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程序要求,由各部门自行制定):
(一)立案阶段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有案件来源、案情简要记载、立案依据等。
3.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4.有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
5.有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二)调查取证阶段
1.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笔录:
(1)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2)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3)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4)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的记载)。
(5)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6)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3.调取与保存证据:
(1)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等。
(5)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
(6)予以登记保存的物品,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7)有被取证的单位和个人签名或盖章。
(8)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有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1)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2)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处罚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三)审查决定阶段
1.告知和申辩
(1)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3)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和记载。
(4)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5)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听证程序(适用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3)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处罚审批程序: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3)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有法人、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
(2)有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每日3%罚款的规定。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2.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有合法票据。
3.没收财物的应有规定票据和物品清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