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长制
一、概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长,相当于军队中的“班长”,是司法警察的基层管理者,是最直接的“带兵人”。警长制,就是以警组为单元,形成以警长为核心的用警管理模式。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前期准备,我院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推行警长制,目前已初见成效。
二、重要性与必要性实行警长制,在公安部门、劳改劳教部门已有多年的实践和经验积累,而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中尚属初始阶段。那么,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中有没有必要实行警长制呢?笔者以为,从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和警务工作实际出发,实行警长制不仅十分重要,而且也非常必要。
其一,实行警长制有利于落实“四个规则”,确保警务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责,主要担负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等“八大任务”,并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200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四个规则”),则对司法警察的主要警务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际警务工作中,司法警察分散执行任务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往往临时指定人员负责某项具体的警务工作。但这种分配任务的模式容易造成职责不清,缺少稳定性和权威性,对顺利完成警务工作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实行警长制,一般警务保障任务由警长带领一个警组来完成,警长职责明确,警组成员固定,这既便于组织指挥,又便于督促落实。即使比较大的警务保障任务,可由两个以上警组联合完成,同时指定一名警衔高的警长具体负责。
其二,实行警长制有利于缩小管理单元,强化队伍管理。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模式,主要是支队长、大队长两级负责制。警务保障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整个支队或整个大队集中在一起执行任务的情况比较少,而几个人一组执行任务的情况比较多。如果支队长、大队长“一竿子插到底”,事无具细,往往管不过来、管不到位;每天警员分散执行任务后,其思想情况如何,任务完成质量怎么样,若明若暗,容易出现缝隙,弄不好还会出现失控现象,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实行警长制,变两级管理为支队长、大队长、警长三级管理,充实一线管理骨干,缩小管理单元,便于警长靠前指挥和管理。根据管理学原理,由5―7人组成的一个管理单元为最佳管理单元。而警务保障任务通常由3―7人一组分别从事押解、看管、值庭等任务。因此,由5―7 人组成一个警组,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利于加强警员的管理,杜绝和减少管理空隙,提高队伍管理的广度和力度。
其三,实行警长制,有利于培养骨干,加强法警队伍建设。法警队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其构成比较复杂,既有从部队转业的团、营、连职干部,也有从部队退伍复员的战士;既有从警校、社会上录用招考的,也有从企业中招录的工人尔后转为干警的。如何加强这支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其中培养骨干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基于法警支队只有支队、大队两个层面,培养骨干只有通过完成一些重大警务任务去考验,而没有实际的岗位进行必要的锻炼,职、权、利不明确,制约了一些骨干的积极性。实行警长制,增加管理骨干岗位,把一些优秀的转业干部和警员放到警长岗位锻炼,形成支队、大队、警组三个梯次,既有利于加强对警长本人的培养锻炼,为培养副大队长、大队长积累后备人才,又有利于调动广大警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局面,促进法警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三、条件、程序与考核办法警长,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非正式的干部岗位,其选任的条件、程序和考核办法没有明文规定。基于警长在警务工作、管理工作和思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参照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要求,对警长的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和考核办法作出相应的规定。(一)选任条件警长选任的条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场会会议精神以及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结合人民法院选任审判长、科组长的条件和司法警察队伍实际进行设定。我院在实行警长制时,对警长的选任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5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或从部队转业满一年;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4、精通法警业务,具有较丰富的警务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警务工作能力;
5、具有一定的管理协调能力,能够带领警组完成各项任务;
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警务工作。(二)选任程序警长采用竞岗选任,即通过本人竞岗、民主推荐、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任。警长选任通常每两年一次,其程序主要有:
1、政治部(处)确定警长职数并予以公布;
2、竞岗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竞岗申请表;
3、法警支、大队组织对竞岗人员进行司法警察专业技能、体能测试和工作实绩考评;
4、法警支、大队组织对竞岗人员进行群众测评(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
5、院考核小组对竞岗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小组一般由院领导、政治部领导和法警支、大队领导组成);
6、法警支、大队党支部研究确定拟任警长人员名单并报政治部(处)审核;
7、公示和任命(如果群众对选任对象有反映且问题比较突出的,应暂缓或停止任用)。(三)考核办法警长的考核应在政治部(处)指导下,由法警支、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警长考核的方法,可以实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每年结合年终总结工作组织一次考核。
警长考核的内容,依据警长选任条件和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建设、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本组完成警务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警长任期为两年,其考核结果与续任、奖惩等挂钩,考核合格可以续任。警长在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警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未达标;警组在警务工作中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警长职务、本人提出辞去警长职务、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警长职务时,则应免去其警长职务。
四、职责、地位与作用(一)警长职责警长处在警务保障任务的第一线,其主要职责与警务工作密切相关。警长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
1、负责警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带领警组完成各项警务任务;
3、负责“四个规则”和“三项制度”的具体落实,规范执法行为,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4、负责本警组警用械具和装备的管理;
5、负责承办和保管提押票等法律文书;
6、负责检查警组成员的警容警貌,文明执法,维护司法警察形象;
7、负责带领本警组人员积极协助其他警组完成警务任务;
8、熟悉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正确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9、完成支、大队交给的其它任务。(二)地位与作用警长,上对大队长、支队长负责,下对警员负责,兵头将尾,呈上启下,无论在警务工作任务中,还是在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司法警察的特殊身份和职业,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而这种素质的形成,一方面需要通过正面的理论教育灌输,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大量的、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予以保证。警长每天与警员“摸、爬、滚、打”在一起,知道警员在哪里、在干什么、在想什么、需要什么,有利于早发现、早工作、早报告。因此,警长在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把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
其次,在警务工作中具有标杆作用。警务工作,包括押解、看管、值庭等等,直接面对被告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规范、形象、安全等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警长不仅是各项警务工作的组织者、指挥者,而且是直接的参与者。因此,警长的一言一行,对其他警员而言,则是无声的命令与行动,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标杆作用,可以促进警务工作规范、及时、安全地完成。
第三,在日常工作中具有管理作用。警长除带领警组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外,还要负责警组成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作息、着装、请销假、教育培训、内务卫生制度的落实和参加大队、支队安排的其他活动等。因此,警长的在职能和作用,更多地体现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警长管理作用的真正发挥,对于司法警察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注意的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长制,目前尚属初期摸索阶段,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又可能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因此,必须在组织上、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防止各种问题的发生,确保警长制的顺利实现。根据我院试行警长制的初步实践,笔者认为在实行警长制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1、统一思想认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长制,一些同志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有的同志认为,“实行警长制,增加管理层面,也就是增加了管理难度”;有的同志感到,“多了一个警长,就少了一个干活的人”;还有的同志认为,“过去的警务工作运行模式已经习惯了,新的运行模式一下子难以适应”;等等。对于这些不同看法和认识,必须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统一大家的思想,真正明确实行警长制的重要性、必须性和紧迫性,才能为实行警长制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我院在实行警长制过程中,十分注重思想发动工作,一是组织大家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院在济南召开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场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明确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中实行警长制的政策依据;二是走访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等部门,学习借鉴其设立警长的基本做法,明确人民法院实行警长制的基本思路;三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掌握每一名警员的思想情况和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人的思想化解工作。通过反复学习和宣传教育,使大家对实行警长制有了正确的认识,支队有8名警员积极报名参加竞岗。4名竞岗落选的同志落选不失志,积极支持配合警长工作,展现了优秀司法警察骨干应有的风采。未参加竞岗的同志也积极参与试行警长制工作,特别是8名转岗到警组的专职驾驶员,正确面对岗位调整,抓紧学习警务专业技能,积极投入各项警务工作,受到大家的普遍肯定。2、选准选好警长实行警长制,关节点是如何选好用好警长,警长选好了、用准了,警长制也就成功了一半。我院在实行警长制时,选任警长做到了“三个严格”:一是严格警长竞岗的标准,即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警长制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参加警长竞岗选任人员的年龄、政治、业务、体能等条件;二是严格警长竞岗的程序,即从报名登记到理论考试、体能测试、实绩考核、群众测评、组织面试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规范化操作;三是严格警长审批的手续,即参照科、组长的审批程序进行操作,由支队党支部集体研究、报政治部审核、支队长下达警长任命书,各种手续严谨而完备。我院竞岗选任了4名警长,上岗后他们实践了“警长不是官,更多的是要干”的竞岗诺言,积极摸索警长工作规律,以身作则带领警员圆满完成了一个又一个警务保障任务,民主测评时干警满意率达到91.4%,成为称职的警长。3、明确警长职责警长是一个新的管理岗位,需要定位准确,职责明确,尤其要防止警长与大队长之间的职责交叉。我院在实行警长制过程中,对警长的职责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且重新明确了大队长、值班队长职责,初步形成了支队、大队、警组的三级管理运行机制,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工作到位而不越位、不缺位,在警务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已充分显示了实行警长制后带来积极变化与成果。4、边运行边总结实行警长制,与其他任何改革一样,不可能一蹴而就。每个单位都有不同的实际情况,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不尽相同,因而解决问题的办法也不应相同。因此,实行警长制,必须紧密联系实际,边运行,边总结,边提升,特别是如何树立和维护警长权威、如何调动所有警员的积极性、如何完善以警长制为核心的警务工作运行机制等等,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从而使警长制逐步走向完善和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