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法审[2007]3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等文件要求,省厅经研究,决定改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8月起,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由省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简称省职协)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河北省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技术工作。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行政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进行。省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审核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由省厅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三、各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调整工作方式,按照省职协关于民办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部署,积极配合省职协做好民办培训机构在职教师和新任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结合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在职教师和后备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