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县人武部原部址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道府专议〔2001〕10号)“县人武部完成整体搬迁后,将原部址(除县人武部家属楼外)移交县政府,由县人武部按军队有关规定完善手续”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人武部原部址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收回县人武部原部址(包括弹药库、办公楼、招待所、空地、房改后合法权属归个人的房屋以外的其它房屋等附属设施)房地产,其权属移交给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二、上述房地产的相关产权证件由县国土局、县房管局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到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三、收回的县人武部原部址除弹药库外,其办公楼、招待所、空地、房改后合法权属归个人的房屋以外的其它房屋等附属设施之中的等值部分用于置换原政府汽车保养场抵押。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