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以工代赈易地扶贫开发项目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级(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抓好我县易地扶贫开发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县民政、民宗、扶贫、交通、水利等单位的有关资金本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搞好服务。
二、本项目中建房户宅基地的选址,应尽量占用非耕地,选址时由国土、建设部门到现场勘测丈量,核准面积及四至界畔,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局按程序审批。在规定面积内的宅基地,国土部门只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三、搬迁户建房在规定面积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财政部门免收耕地占用税;水电部门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林业部门在办理砍伐计划时,免收林业更改基金和育林发展基金。
四、建设部门负责移民新村规划设计,并免收设计费;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应积极解决好人畜饮水、通电、通路等相关问题。
五、公安部门要积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教育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移民安置地教学设施建设,保证移民搬迁户子女能就地入学。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