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县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数据部门会商报告和发布制度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数据管理,解决全县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数据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全县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数据部门会商、报告和发布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计范围
1.涉及全县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数据。
2.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
3.对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直接关联或重大影响的部门统计指标数据。
4.部门因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序开展统计调查获得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统计指标数据。
二、会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数据会商工作由县统计局牵头负责,县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2.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调查产生的同一统计指标数据因各种原因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会商并达成一致;对暂不必形成一致意见的,只能作为部门内部使用数据,不得向外公布,待核实一致后再进行会商并发布。
3.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指标数据会商工作必须在各部门统计年报数据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之前进行,使统计数据趋于一致;因工作需要需会商的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指标数据,由需会商的部门向县统计局提请书面备案,并由县统计局组织会商。
4.参加统计数据会商的部门,会商时要向会议提供本部门的统计技术规范、数据产生的过程和统计结果的评估材料。
5.经会商协调一致的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数据,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供县内使用的法定数据。会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县统计局应将与会各方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归纳汇总,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6.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数据的会商要形成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各方主要负责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报告制度
1.纳入会商的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指标和会商结果,县统计局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2.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承担由国家相关部门直接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的,应在调查开始之前将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送县统计局备案,按照规定方案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可按部门统计渠道上报,并及时将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送县统计局备案。
3.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开展统计调查的,应根据《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调查开始前将调查制度、调查方案等资料送县统计局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获得的统计数据送县统计局备案。
4.县统计局要建立和完善全县宏观统计数据库,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享统计数据建好平台,做好统计服务。
5.县统计局要在每年年底将县政府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四、发布制度
1.通过会商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数据,由县统计局负责对外发布。
2.县政府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因向上级部门报送或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数据,已经县统计局公开发布的,要注明数据来源及出处。未经县统计局发布的,必须首先送县统计局审核签章后方可报送或发布。
3.县统计局要及时在《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中公布经会商一致的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数据。
4.县内各新闻媒体机构或新闻工作者,在报道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使用涉及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数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正确引用县统计局编发《统计公报》、《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或经统计部门备案审定后的数据。
附:道真自治县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指标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道真自治县重要县情县力统计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及构成和比例。
2、农业总产值、农作物产量指标,农作物播种面积指标,反映耕地状况指标。
3、工业总产值、规模工业产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反映矿产资源状况指标。
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消费品价格指数指标。
5、畜牧业总产值及反映畜牧业发展状况的相应指标。
6、金融机构存、贷款指标。
7、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反映城、乡居民消费水平指标。
8、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体指标,总人口、农村人口、城镇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增率。
9、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指标。
10、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其结构指标。
11、全县贫困人口和贫困状况相应指标。
12、全县城镇化指标。
13、反映全县小康建设进程指标。
14、反映全县教育、卫生事业状况的关键指标。
15、反映全县林业生产发展状况的主体指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