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卫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约高效、整合资源”为原则,充分依靠法制、机制、科技和社会化力量,落实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高本市应急救援综合实力,为“平安世博”和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年内建立市、区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一专多能、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实战”的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长效建设机制。立足特大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应急管理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以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为核心,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以各专业、专职和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以应急救援专家为智囊,以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装备、信息等为基础保障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构成和职责
(一)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构成
按照不增机构、“一支队伍、两块牌子”的运作模式,市、区县政府依托市、区县公安消防部队挂牌成立市、区县应急救援总队、支队。
市级开发区管委会、申通集团、机场集团等大型企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发挥就近优势,依托公安消防、专职消防、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和人员,配合、保障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承担消防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和需要,制订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一般情况下,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现场,由市应急救援总队统一实施救援指挥。
其他专业、专职和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市日常应急救援的任务分工履行职责。
三、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运作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
市、区县政府是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负责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规划。要将本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硬件投入、机制建设、软件管理等纳入本市“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
(二)协调联动
充分发挥现有应急联动平台的作用,推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公安、水务、气象、地震、建设、海洋、环保、交通、安监、供电、供气、海事、卫生、农业、金融、外事、信息、通信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共享应急管理信息和资源,及时会商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问题。
(三)技术支撑
在市、区县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市应急救援总队要牵头建立由相关行业和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各类应急救援提供“智库”支持;加强对各类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战术战法研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四)综合保障
按照“集约高效、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市、区县两级政府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增加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确保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争取消防现役警力增编,发展政府合同制、专职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不断完善公共消防站布局,加紧建成投用综合性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加强空勤、水域、反恐、排爆等特种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推进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更好履职,提升本市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的综合实力提供有力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