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实质上就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设立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工作,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由上述三条法律规定可见,“助理审判员”也是法官,法院裁判文书中的“代理审判员”实际上就是法定的“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