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规划、公示公开、强化监管与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
二、依法审批
1.户籍在县城规划区内且住房确实困难或现有住房确属危房的农村村民,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玉溪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派人现场核实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有关手续。
2.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批计划,由玉溪镇人民政府根据缺房农户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拟批地农户名单,并按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审批,实行专帐登记管理。
3.农村村民申请的集体土地只能用作修建自住房,建设用地户均按130平方米、一楼一底的标准建设,所建住房一律禁止上市出售。
三、严格规划
1.根据我县近期建设规划,农户申请的宅基地不得占用路网、管网、消防通道、公共绿化等公共设施。县建设局根据玉溪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缺房农户名单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规划的,发给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到实地划线定界,并按程序报批。
2.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实行集体会审制度,每年由分管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对拟批名单进行一至二次集体会审,禁止单宗审批。
四、加强监管
1.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玉溪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审批环节的经办人必须签署意见,由领导签字把关。
2.玉溪镇人民政府要对每年拟上报的缺房农户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把初审关。
3.县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要加强对已审批农户建房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非法取得占地建房手续、超审核面积占地建筑、超楼层建筑等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
4.县房管局对规划区内未持合法审批手续或超审批面积占地及楼层建房的,不得为其进行房产登记。
5.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县电力公司、县供水公司对规划区内未持合法审批手续或超审批面积占地及楼层建房的,不得为其安装水电设施。县安监局、公安局、城管局、工商局、环保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规范有序进行。
五、明确责任
1.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各项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失职、渎职。
2.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区内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且造成县城规划区内严重违反城镇规划及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市场混乱的,依法对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