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2-16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2007年3月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村低保制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基本原则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子女赡养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

三、保障范围及标准

(一)保障范围: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人年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70岁以上老年人、单亲家庭成员、在校学生、重度残疾者(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大)病人员等实行分类施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农村低保范围: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未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或将土地转包他人,甚至弃耕荒芜土地造成生活困难的;

4.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5.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两年内不得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行政管理机关反映情况,经行政管理机关核查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适当考虑水电、燃料等费用确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2007年保障标准为每年720元,农村低保实行补差制,人均补差按3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三)补助水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应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分档次确定。也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我县按照省统一采用的方式,按五类五档实施救助。

四、家庭收入核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收入;

2.劳务收入、奖金、补贴、补助、遗属生活补助费;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利息收入;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一次奖励金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助金。

五、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审批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村(居)委会接到居民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形成调查核实意见。经村(居)委会组织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3天以上;经公示,对居民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填写《道真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村(居)委会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办法调查核实,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按照审核评议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拟定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如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道真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户口复印件及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经调查、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委托村(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并确定保障对象。保障对象无异议的,在《道真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社会事务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民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规定、申报程序,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农村低保应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初要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复审,对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要及时取消,对原来没有享受低保而因病因灾返贫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县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核查。

享受农村低保的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及时、主动告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或减发保障金手续。

六、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除省、市级下拨的资金外,县人民政府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民政部门按季度将核定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花名册及所需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拨付所需资金,由各乡(镇)社会事务办人员将其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开展农村低保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低保金。

每年年底前,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七、责任追究

(一)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办理的,或者对明知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条件的家庭给予办理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领取的低保金。

1.采取谎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在享受农村低保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行政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本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方案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