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2008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补充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服务群众,现就申请住房保障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385元以下(含385元);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县城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实地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同时,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和2008年1月1日后迁入的家庭成员不纳入今年保障范围。
二、申请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0月15日止。
三、申请地点
户口所在地社区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备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申请审批表》(材料不齐的不予以受理)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该申请书必须写明申请住房保障的原因和家庭成员构成情况、现居住地点、现居住房屋性质(公房、私房等)、现居住房屋的取得方式(租住、借住等)、家庭收入情况(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等情况;(2份)
(二)申请家庭住房证明
1、有自有房屋的,提供自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2、没有自有房屋的,属租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属借住的提供借住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各份):
1、有固定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
2、是离退休干部的,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3、经商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4、是合同工、临时工的,由用工单位出具;
5、无固定工作岗位的,由申请人(户主)书面说明收入情况。
(四)家庭人口的证明
1、户主身份证原件(验件用)、复印件(双面复印)2份;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验件用)、复印件2份;
3、家庭成员中有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由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赡养(或扶养、抚养)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验件用)、复印件2份;
(六)《残疾证》、《军烈属证》、《劳动模范证》、《下岗证》原件(验件用)、复印件各2份;
(七)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九月五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