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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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2、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3、协助拟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和措施,协助承办有关事务。

4、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5、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6、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7、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8、指导市、县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9、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宗教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一)办公(人事)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保密、宣传、保卫、信息、信访、外事、财务等行政事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推荐、培养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编制、教育、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拟订地方民族宗教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按有关规定,承办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阅和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本系统普法工作。

(三)民族工作处负责民族业务工作;参与研究草拟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以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等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其他有关事务。

(四)宗教工作一处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省佛教协会、省道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搞好自身建设,培养和推荐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进出口事宜;协助宗教团体办好所属院校;指导寺庙宫观等的管理,协助做好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寺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

(五) 宗教工作二处负责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 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省天主教爱国会、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省基督教协会搞好自身建设,培养和推荐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进出口事宜;协助宗教团体办好所属院校;指导教堂等管理,协助做好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教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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