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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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2号)和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工作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村入户,逐一走访,对农村困难群众收入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做到准确无误,摸清底数,为上级提供决策依据,为促进农村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核查工作原则

对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的核算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个人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原则;

4.核查明显收入与民主评困相结合原则;

5.核查实际家庭收入与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原则。

三、核查对象和范围

1.对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主要是因灾返贫、因灾致贫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新增贫困人口;

2.对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年度审核,准确掌握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四、核查工作的时间和阶段划分

核查从4月15日开始,5月20日前结束。

第一阶段:4月18日前,召开全县农村低保核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及对乡(镇)、村核查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5月10日前,各乡(镇)进行全面核查和汇总,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贵州省农村低保核查汇总表》(附件二、三),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附核查工作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农业局、扶贫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道真调查队。

第三阶段:5月15日前,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和汇总,并与县扶贫办、统计局、财政局、国家统计局道真调查队会商,报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附核查工作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农业局、扶贫办、统计局。

五、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抓好核查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县政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和督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抽派有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干部组成专门核查队伍,做好进村入户排查工作。

2.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具体组织核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负责对乡(镇)、村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认真指导基层做好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资金的预算落实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核查并监督检查,扶贫、农业、统计、国家统计局道真调查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搞好核查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统计信息。

3.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为保证按时按质全面完成核查工作任务,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分组对乡(镇)核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其中县民政局、国家统计局道真调查队负责玉溪镇、上坝乡、三江镇、隆兴镇;县财政局、县农办负责大矸镇、三桥镇、平模镇;县扶贫办、审计局负责旧城镇、棕坪乡、河口乡、阳溪镇;县统计局、农业局负责桃源乡、忠信镇、洛龙镇。

六、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

1.现已保障对象中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其农村低保待遇;已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其保障类别档次和补助水平;已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超过当地现行保障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取消其低保资格。在核查工作中,要对所有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2.对因灾、因病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通过灾害救济、临时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等办法已解决暂时生活困难的,不应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家庭,应鼓励和扶持其积极劳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依靠自己的努力脱贫致富。

3.核查工作中,要坚持以户为单位施保,坚决纠正层层分指标、“一户一保”、轮流救助、二次分配等错误做法,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平均发放农村低保金的行为。

4.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可靠,不得错统、漏统、虚报、瞒报,人为缩小或扩大相关数据。监察部门要对核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在核查中弄虚作假或干扰核查工作以及拖延上报时间,影响全县大局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5.加强信息的收集与反馈。各乡(镇)要对此次核查工作的图片,影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在核查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上报与交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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