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我县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民发〔200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一、保障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保障范围主要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⒈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⒉在乡老复员军人。
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⒋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⒌“两参”人员(参战参核人员简称“两参”人员)。
二、保障原则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⒈属地参保: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⒉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⒊医疗优惠:给予一定的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⒋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医疗保险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优抚对象由抚恤所在地或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⒈在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缴费。
⒉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是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标准缴费,其个人缴纳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中统一扣缴。
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是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标准缴费,其个人缴纳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中统一扣缴。
四、医疗补助
第四条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补助,对未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特困优抚对象实行医疗救助。
⒈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首先按所参医保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补助,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⒉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首先按所参医保进行报销,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给予适当补助。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首先按所参保进行报销,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40%给予补助。
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的医疗费用,首先按所参保进行报销,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30%给予补助。
⒋对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特困优抚对象的医疗费,视情况酌情给予救助。
五、医疗优惠
第五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凭县民政局、卫生局制发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到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重点医疗机构就医,凭证免付普通挂号费,其医疗机构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廉价就医服务的通知》(黔卫发〔2005〕145号)规定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的减免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要公开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六、优抚对象医疗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建立道真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基金来源
⒈上级财政下拔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
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
⒊组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自愿捐款活动所接收的资金;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⒌按规定可以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其它资金。
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拔付程序
第九条申请医疗补助,由补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村(居)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⒈身份证、退伍证、残疾军人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
⒉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医保报销凭证,必要的病史材料。
第十条审批
⒈村(居)民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村民委员会。
⒉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报乡(镇)社会事务办。
⒊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取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实行张榜公布3—5天,对无异议的及时填报《道真自治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县民政局。
⒋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⒈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县民政局审批后及时将补助经费直接拨付到乡(镇)社会事务办,由社会事务办直接兑现给补助对象。
⒉保障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对住院终结报销后的自付部分,按医疗补助第四条有关规定一次性报销。
八、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和乡(镇)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预算管理要求制定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核查。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并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工作。
第十六条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积极配合做好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道真自治县民政局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