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城镇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镇特困居民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特困家庭。
(二)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我县实际相结合。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
持有道真自治县常驻非农业户籍,并持有有效期内《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常住非农业居民家庭成员和其他特困居民。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个人医疗救助标准限额为5000元的40%=2000元。
(二)个人住院费一次性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5000元以下的按40%给予医疗救助,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的40%给予救助。
第四条 救助办法
(一)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二)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2.《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其他特困证明。
3. 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住院治疗费用原始发票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二)审批
1.村、(居)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3-5天),如群众无异议,报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
2.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对村(居)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所患疾病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填报《道真自治县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对各乡(镇)社会事务办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签署审批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签署处理意见通知乡(镇)社会事务办,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建立道真自治县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基金,设在道真自治县民政局,并开设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二)基金来源
1.上级财政划拨的城镇医疗救助金。
2.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镇医疗救助金。
3.彩票公益金中按10%的比例提取城镇医疗救助的资金。
4.组织开展“城镇医疗救助”自愿捐赠活动所接收的资金。
5.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6.按规定可以用于城镇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
(一)按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及审批程序,经县民政局审核后造出核拨计划,由县财政局及时将城镇医疗救助资金核划拨到县民政局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由民政局划拨到乡(镇)社会事务办。
(二)救助对象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
(三)城镇“低保”对象按照“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救助标准内核销。
(四)持有《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的特困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病,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救助标准。
第八条 医疗救助服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 组织领导
城镇医疗救助在县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部门和乡镇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掌握情况、建章立制,逐步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推进城镇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由民政局部门负责追回被骗资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县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出具假证明或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7月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