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化委员会
芜湖市文化委员会是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牌子。
市文化委员会[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工作、文博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工作、文博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 研究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统筹安排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的经费和计划财务、统计工作;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务文化设施。
(三) 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的创作与生产;扶持地方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活动和演出活动。
(四) 归口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推进城乡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各类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五) 综合管理全市文博、公共图书馆事业。负责全市重点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出境鉴定等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博事业的发展;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负责审核、申报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建设,推动全市公共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建设。
(六) 管理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研究拟订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乡电影发行放映网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七) 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八)把握好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九)对全市广播电视事业进行行业管理。依法审批或审核、申报全市各级无线、有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站)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建立和撤销。
(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统筹规划,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制定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督促指导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审核、申报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及转播、实验工作;参与制定全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十一)审核报批全市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及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下同)发行单位;审核报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报(刊)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及涉外代理等机构;审核报批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
(十二 )负责全市新闻出版活动的规划、审核、申报、许可和监管。审核报批全市报纸开版、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审核报批和管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等新闻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承担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负责报社记者站设立的审核,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新闻记者证的审核,报批和管理。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中小学教科书、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及其它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十四)管理著作权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组织查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受省版权局委托,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六)负责综合管理老年教育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和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管理文化艺术人才培训,指导文化艺术教育、协调文化科技、新闻出版科技、广播电视科技工作,组织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及管理。
(十九)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各类社团和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活动。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