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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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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境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1.4.2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道武警、民兵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简称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成立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应急办)主任、人武部部长、水利局局长、国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监察局、公安局、农林畜牧局、发改局、经贸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文体广电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气象局、邮政、物资公司、电力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领导、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应急指挥调度;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县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限和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

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2.1县政府办(应急办):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中的联络、协调、调度,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和市应急办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县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2.2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县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调驻道武警部队参加当地抗洪抢险;在重大汛情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派驻联络员。

2.2.3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旱日常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监管,重要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调配,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负责储备、供应防汛抗洪、抗旱及抢险救灾物资。

2.2.4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并负责向县指挥部提供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完善预防预警体系,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

2.2.5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情况,并对违纪问题进行查处;监督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情况。

2.2.6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和转移。

2.2.7县农林畜牧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负责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种子、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以及抗旱农机具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防汛抗旱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提出支援灾区的各项措施。负责及时供应、维修抗旱机具等工作。

2.2.8县发改局: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2.2.9 县经贸局:负责所辖工矿企业防灾安全工作,及时统计工矿企业洪涝灾情,积极组织受灾工矿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协调石油供应部门储备、供应防汛抗旱所需油料。

2.2.10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桥梁安全度汛工作和公路抢险工作。渡口安全度汛及堤岸保护工作。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2.2.11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2.2.12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2.2.13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报道经县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2.2.1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指导全县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县城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以及城区排涝工作。

2.2.15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意见分配、下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2.2.16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2.2.17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2.18 县邮政局:负责及时传送防汛抗旱邮件。

2.2.19 县教育局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学校防汛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2.2.20 县物资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物资供应工作。

2.2.21 县电力公司:负责所属水电工程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2.2.22 县通讯部门:负责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网络畅通。

2.2.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组织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的同时,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2.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防汛办)

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山洪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依法清除河道、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统一调度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统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汛情信息

3.1.1.1 县气象局和水利局应加强对本地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

3.1.1.2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水库工程信息

3.1.2.1 在中小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应向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其工程运行状况。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2 当中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1.2.3 当中小型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向水库下游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害信息

3.1.3.1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 洪涝灾情发生后,县民政、教育和科学技术、交通运输、电力、农林畜牧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应立即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后及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1.3.3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3.1.4.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4.2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2.1.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2.1.3 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3.2.1.5 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3.2.1.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3.2.1.7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江河洪水预警

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为预警提供依据。

3.2.3地质灾害预警

3.2.3.1 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县气象、国土、水利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3.2.3.2 有地质灾害的地方,由国土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2.3.3 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查,并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国土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干旱灾害预警

3.2.4.1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4.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4.3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洪水风险图、地质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3.2防御洪水方案

中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和修订防御水库洪水方案。

四、防汛应急响应

4.1汛情分级

4.1.1一般汛情

日降雨量50—100毫米(特殊情况作较大汛情处理)。

4.1.2较大汛情

日降雨量100—200毫米,过程降雨量200—300毫米(特殊情况作重大汛情处理)。

4.1.3重大汛情

日降雨量200毫米以上,过程降雨量300毫米以上;

4.2 防范措施

4.2.1一般汛情

1.县防汛办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报告汛情;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科室负责人、各乡(镇)分管领导进岗到位,防汛办主任、气象局局长、水利局局长进岗到位;

3.县防汛办向乡(镇)、县有关部门通报汛情。

4.2.2较大汛情

1.县防汛办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报告汛情,常务副指挥长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进岗到位,召开汛情分析会;

3.各乡(镇)、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岗到位;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防御工作,下发防御通知;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县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4.2.3重大汛情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岗到位,部署防御对策;

3.县委办、县府办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4.县委、县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有关规程分组实施。

4.3 工作内容

4.3.1组织指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机构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县防汛抗旱指挥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汛期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编制防汛预案。

4.3.2灾害救助:在防汛期间出现重特大灾情,由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根据《道真自治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3.3信息发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汛情公报、防汛紧急警报、灾情(重大灾情由县委宣传部发布);县气象局负责发布警报、紧急警报、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信息;其它部门发布有关汛情、灾情等信息需报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

4.3.4预测预报:县气象局预报暴雨的时间、强度、量级和范围;县国土局预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强度和时间。一般汛情12小时预报一次,较大汛情3小时预报一次,重大汛情1小时预报一次,遇特殊情况增加预报次数。预测预报结果按规定表格填写,经领导签字后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预测预报信息未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不得外传。

4.3.5水利工程调度:小(一)型水库和重要小(二)型水库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其余水库山塘由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全县水利工程有权优先调度。

4.3.6抢险物资调运:县级防汛抢险物资调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安排;发生重大汛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在全县范围内征用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求调用县级防汛物资的,由乡(镇)、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后下达调运任务;抢险物资原则上实行“谁需要、谁负责”。

4.3.7人员物资撤离:各乡(镇)、各部门要按防洪预案组织转移受灾地段人员和物资;对重要物品、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处理。

4.3.8新闻报道:报道汛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必须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气象、水利部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综合性报道、向上级新闻单位和对外的报道,需经宣传报道组审查后发布。

4.4 领导分工

4.4.1县长负责总体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4.4.2分管副县长具体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4.5 重大汛情组织分工

重大汛情时,县委、县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决策指挥组、专家调度组、纪检督查组、抗洪抢险组、综合统计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各组按职责分工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组组成人员、主要职责和责任人如下:

4.5.1决策指挥组:由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主要领导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组成。牵头单位为县委办、县政府办,责任人为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其主要职责: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决定重大险情抢险方案;决定调用抢险队伍;负责请示调派部队、物资支援抢险;决定抗洪抢险的其他重要事项。

4.5.2专家调度组:由县水利局、气象局、国土局等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牵头单位为县水利局,责任人为县水利局局长。其主要职责:负责汛情、灾情的汇总;负责暴雨、洪水和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负责水利工程防洪调度;根据灾情、险情提出防御对策措施。

4.5.3纪检督查组:由县委督察室、县政府督察室、县监察局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县监察局,责任人为县监察局局长。其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洪救灾命令和决定,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全力做好抗洪抢险等工作;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调拨到位情况;查处抗洪抢险救灾中渎职行为和违纪案件。

4.5.4抗洪抢险组:由县政府办、人武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农林畜牧局、经贸局、国土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电信公司、电力公司等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县政府办,责任人为县府办主任。其主要职责:负责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调集;负责抢险设备、物资的调用;负责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重要防汛部门的供电、通讯保障;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物品的处理;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

4.5.5综合统计组:由县政府办、民政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防汛办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县政府办,责任人为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掌握抗洪救灾动态,综合汇总情况,编写抗洪救灾简报;负责向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汇报汛情、灾情、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各地、各部门灾情的收集、核查、汇总、汇报。

4.5.6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文体广电旅游局、外宣中心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县委宣传部,责任人为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其主要职责:及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抗洪救灾命令、决定及汛情公报等的播报任务;及时报道各级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抗洪抢险活动情况和广大军民在抗洪抢险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准确报道灾害情况;编辑洪灾和抗洪录像专辑。

4.5.7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有关人员组成,责任人为政府办主任。其主要职责:负责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生活安排;负责上级来县慰问领导的生活安排;负责上级派遣来支援抗洪抢险人员的生活安排,抢险救灾车辆具体安排。

五、抗旱应急响应

5.1 旱情等级划分

5.1.1轻度干旱

5.1.1.1 小(一)型、中型水库平均蓄水量为正常库容的45-55%;

5.1.1.2 6—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20天;

5.1.1.3 新增饮水困难人口0.5—2万人。

凡符合上述3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轻度干旱。

5.1.2中度干旱

5.1.2.1 小(一)型、中型水库平均蓄水量为正常库容的35%-44%;

5.1.2.2 6—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30天;

5.1.2.3 新增饮水困难人口2—5万人。

凡符合上述3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中度干旱。

5.1.3严重干旱

5.1.3.1 小(一)型、中型水库平均蓄水量为正常库容的35%以下;

5.1.3.2 6—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40天;

5.1.3.3 新增饮水困难人口5万人以上。

凡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严重干旱。

5.2 防范措施

5.2.1预案启用标准

当旱情等级达到轻度干旱,本预案开始启用。

5.2.2水量调度原则

1.按“防大旱、抗长旱”的原则制订用水方案;

2.在水资源利用上,先用活水后用库水,即先用江河水后用水库山塘水;

3.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4.在供水对象上,实行确保重点原则,在生活供水方面先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在生产供水上先保重点工业生产用水;在农业用水上先保重要作物和经济作物生长关键需水时段为重点。

5.2.3调度权限

5.2.3.1 小(二)型以上水库等重要水工程在抗旱库容以下调度权归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范围内,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对辖区内重要水工程进行调度;

5.2.3.2 其余水利工程由所属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度;

5.2.3.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全县水利工程有优先调度权。

5.2.4具体负责人

5.2.4.1 重要水利工程日常调度由县防汛办常务副主任负责;

5.2.4.2 增加或减少重要水利工程用水量的调度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负责;

5.2.4.3 启用(或增加、减少)水库的用水,跨乡(镇)用水调度,动用中、小(一)型水库死库容的审批,由县水利局负责。

5.2.5工作程序

5.2.5.l 轻度干旱

5.2.5.1.1 县防汛办发出抗旱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工作;

5.2.5.1.2 县气象、水利等部门掌握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通报县防汛办;

5.2.5.1.3 县水利局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抗旱对策和要求;

5.2.5.1.4 乡(镇)、工程管理单位及时检修抗旱设施设备。

5.2.5.2 中度旱情

5.2.5.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抗旱工作通知;

5.2.5.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每15天组织召开一次气象、水利、电力、农林畜牧、环保部门抗旱会商会,提出下阶段抗旱措施;

5.2.5.2.3 县防汛办每15天编报一次抗旱简报;

5.2.5.2.4 县气象、水利部门密切注意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每10天向县防汛办提供气象、水文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

5.2.5.2.5 县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

5.2.5.2.6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组织水利、农林畜牧等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帮助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收集资料,统计灾情;

5.2.5.2.7 县财政部门及时下拨抗旱工作经费;

5.2.5.2.8 县新闻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宣传。

5.2.5.2.9 乡(镇)每10天向县防汛办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和下步打算。

5.2.5.3 严重干旱

5.2.5.3.1 县委办、县政府办发布抗旱救灾通知,紧急动员抗旱,必要时召开会议部署抗旱工作;

5.2.5.3.2 县政府办组织农林畜牧、水利、电力、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保、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帮助群众克服生活、生产用水困难;

5.2.5.3.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周召开一次会商会;

5.2.5.3.4 县防汛办每周编报一期抗旱简报;

5.2.5.3.5 县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每5天向县防汛办提供天气形势,降雨趋势等预测预报信息,并做好人工增雨准备工作;

5.2.5.3.6 县水利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首先保证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加强水政执法工作,深入重灾地区,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5.2.5.3.7 县新闻部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

5.2.5.3.8 县防汛、农林畜牧、水利、财政、民政部门加强灾情统计,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

5.2.5.3.9 县政府牵头组织人工增雨领导小组,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实施人工增雨;

5.2.5.3.10 县环保部门对污染水源企业实施监控,加强对水源的监测力度;

5.2.5.3.11 县消防部门要全力支持饮水困难地区运水和送水工作;

5.2.5.3.12 乡(镇)每5天向县防汛办上报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下步打算。

5.3 工作内容

5.3.1组织指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县抗旱指挥权;发生严重旱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在全县征用抗旱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5.3.2信息发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旱情和灾情信息,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不得发布有关旱情和灾情信息。

5.3.3旱情测报:县气象局负责预报天气情况和有关气象信息,特别是中长期天气预测;县水利局负责测报降水量、蒸发量和主要水库水位;乡(镇)负责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测报(上报)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测报(上报)的信息未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不得外传。

5.3.4新闻采访:报道旱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旱情公告必须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县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县电视台在灾后应抓紧编辑抗旱录像专辑,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六、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县通信部门均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通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6.2.1.1 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6.2.1.1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6.2.2.1 防汛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又非常危险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6.2.2.2 抗旱队伍:在抗旱期间,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供电保障

县电力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负责河道渡口的安全;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6.2.5医疗保障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物资保障

6.2.7.1 物资储备

6.2.7.1.1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6.2.7.1.2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6.2.7.1.3 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6.2.7.1.4 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地方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方案。

6.2.7.2 物资调拨

6.2.7.2.1 县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乡(镇)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县级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6.2.7.2.2 县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县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防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6.2.7.2.3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2.8资金保障

县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6.2.9社会动员保障

6.2.9.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6.2.9.2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6.2.9.3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2.9.4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建立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6.3.1.1 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县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6.3.1.2 建立和完善中型、小(一、二)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6.3.1.3 建立工程数据库及中、小型水库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6.3.1.4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6.3.1.5 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6.3.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系统

6.4.1.1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6.4.1.2 当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4.2培训

6.4.2.1 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6.4.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4.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4.3演习

6.4.3.1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4.2.2 专业抢险队伍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七、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发生重大灾情时,县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4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县、乡(镇)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其功能。

7.4 灾后重建

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八、附 则

8.1 数量表述

本预案的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并向上级推荐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汛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批准。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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