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管好用好工业发展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基金是县政府为发展工业经济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盘大扶强现有企业、支持工业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工业经济发展经费和兑现工业经济发展奖励。
第三条 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工业发展基金200万元,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增加资金额度,调增额度为当年新增工业税金的5—10%。
第五条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经贸局、财政局、乡企局(煤炭局)、审计局、监察局为成员的工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年度预算审查及资金使用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贸局,由县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经贸局、财政局负责工业发展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业发展基金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滚动使用。每年按照本办法及《道真自治县工业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要求,由县经贸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经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用途、支出比例及条件。
(一)企业发展扶持经费,约占工业发展基金的20%。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目录鼓励的重点企业培育、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规模扩展项目的投资补贴和贴息;企业新产品研发、商标及品牌打造、营销体系建设项目的投资补贴和贴息;工业节能环保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运用项目的补贴及贴息。支持企业发展的条件包括:
1.在道真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县内进行了纳税登记的工业企业;
2.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对财政贡献大、发展后劲足,且已形成一定规模固定资产的成长型企业;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
4.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内部财务及其他管理较为规范,企业经营者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强。
(二)工业发展奖励经费,约占工业发展基金的20%。主要用于对工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乡(镇)、部门、企业及个人的奖励。包括各乡(镇)、部门、企业的年度考核奖励(奖励资金的兑现按照
<道真自治县工业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进行);重点企业与重点项目的联系帮扶考核奖励;对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要素,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工业产业发展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的奖励;对明星企业与优秀企业家的奖励;对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产品及国家级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免检产品、产品产地认证的奖励,其具体奖励范围包括:一是对获得市级以上的名牌产品及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二是对第一次申报并获QS认证、ISO9000质量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企业;三是对经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连续3年定期监督抽检、所抽取产品均认定为合格产品的企业;四是对第一次申报并获得中药材生产GMP认证,质量管理规范的中药材企业。
(三)工业发展前期工作启动经费,约占工业发展基金的55%。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前期工作经费(包括工业园区考察及规划、工业园区内项目库建设等费用)、重点工业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工业管理及服务工作经费,约占工业发展基金的5%。主要作为工业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经费,包括工业项目库建设工作费用、工业发展规划工作费用、工业日常管理及服务费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经费的,由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工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使用工业发展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和审批。原则上工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四月份集中研究一次工业发展的扶持经费。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分别向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提交与资金用途相符的材料,企业项目扶持经费的申报程序按县经贸局每年度制定的《道真自治县工业项目申报程序及办法》进行。
(二)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对申请使用基金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由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意见。
(三)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下达资金使用文件,县经贸局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
第五章 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九条 有关企业或单位收到拨付的工业发展基金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工业发展基金使用单位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0日内分别向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县审计局、监察局、经贸局、财政局不定期对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工业发展基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视情况予以处罚。
(一)追回或核减已经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
(二)两年内取消申请工业发展基金的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