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乡镇生锈定点屠宰场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市认朝电214号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保到今年年底,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确保在年底前完成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的目标。
乡镇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生锈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遵义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的具体管理工作。对乡镇定点屠宰场的建设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必须按照要求在今年12月份完成。
二、县经贸局要加强对乡镇定点屠宰场建设的指导,就位置选择、场地卫生、污水处理(二级化粪池)、不烫灶、内脏清理、圈舍等实行科学布置。县经贸局对验收合格的屠宰场,要尽快办理屠宰许可证。县城定点屠宰场能辐射周边乡镇的,不得再设乡镇定点屠宰场。
三、县工商局要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从事猪肉销售的农贸市场,必须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和未经检疫检验的肉品及劣质肉、病害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立即退市,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管理,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切实落实到场索证索票和市场监管责任制度。
四、县畜牧局在定点屠宰场设立后,要严格在定点屠宰场实行宰前、宰中、宰后同步检疫,不得在定点屠宰场外进行补检。
五、县公安局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和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暴力抗拒屠宰执法,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县环保局要依据建设规模,对乡镇定点屠宰场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进行规范,积极办理完善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指导并监督其污染防治;县物价局负责规范乡镇定点屠宰的收费管理和监督管理,严禁乱收费;县国土局优先办理土地使用(租赁)手续。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生猪定点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加快乡镇定点屠宰场的建设。抓紧实施,务必如期完成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的工作目标,此项工作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