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安排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匹配补助资金208.43万元,此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二00七年三月七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