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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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教委〔2010〕18号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依法办学,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教育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现就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增强学校吸收、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和创新能力,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秩发展。

二、健全机构,调动学校各方力量搞好评估

各高校应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国际交流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并负责本校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

三、认真学习,做到领会精神依法依规评估

为做好评估工作,教育部于3月2日召开了评估工作会议,国际司和学位中心领导作了重要讲话,会上已将评估工作的相关文件及实施方案等下发各项目学校。各高校要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特别是要系统领会评估文件内容,努力使评估工作做到有的放矢顺利开展。

四、制订计划,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我委将制订本市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计划(详见附表),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委工作要求,制订本校的评估工作计划,保证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委将成立天津市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专家组,负责对我市合作办学项目的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请各高校帮助推荐专家人选(推荐表附后),联同学校组织机构进行安排,一并于3月20日报市教委国际交流处。

特此通知。

附:1.天津市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计划附件 1.doc

2.天津市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专家推荐表附件2.doc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天津市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计划

序号

事项

工作内容

时间

1

组织机构的设立

各高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国际交流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校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

3月5日至15日

2

文件学习

学习教育部评估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找出疑难问题。

3月5日至20日

3

专项培训

请教育部国际司和学位中心领导来津,就评估工作进行培训,并现场解答有关问题。

3月下旬

4

单位自评

高校根据要求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自评工作

4月

5

材料报送

高校将自评材料以纸制和邮件方式报给天津市教委

4月底

6

网上公示

将高校自评报告的核心内容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示。

5月

7

综合评议

通过通讯评议、实地考察、会议评审、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开展同行评价、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学生满意度调查、社会声誉调查等多项评价工作。

6月至7月

8

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依据同行评价、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学生满意度调查、社会声誉调查等情况综合确定。

8月

9

结果反馈

评估结果通过正式发文方式反馈办学单位,并函告有关省(市)教育厅。反馈内容包括评估结论以及专家建议等。

9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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