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贵州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的原则;(二)坚持以取得项目的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节约财政资金为目的效率原则;(三)坚持维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四)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四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分散采购机关。集中采购机关是指省、市政府采购机关、县政府采购小组和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同时又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具体的采购事务如下:1、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2、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3、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4、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分散采购机关是指县属各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和采购限额以下,经财政部门批准,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采购。第五条政府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第三章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政府采购适用于我县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供给资金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第八条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一)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交通工具等;(二)单价虽不足5,000元,但形成批量采购的商品,如一般教学、医疗、科研仪器、图书、大宗办公用具等;(三)工程预算在50,000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四)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五)汽车维修、保险、加油、大宗印刷等项目;(六)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等。
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第十条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一)单位(台、套、件等)价格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以上的商品;(二)单价不足30万元,但同类商品批量价值达到30万元以上的商品;(三)合同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四)合同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五)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一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三)已列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但商品或服务价格额度低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最低价值的。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谈判的采购方式。达到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项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第十三条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价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此种方式:(一)只能以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和需要配件的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在原招标项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10%的工程和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六)从残废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限额标准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50,000元—3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方法进行,由部门或预算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写出申请报政府审批。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项目预算、资金的构成、采购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应当载明原因)、报财政部门审核,在政府采购小组的监督下,按照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第十六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七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采购小组和采购监督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监督小组由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物价、质监等部门组成。(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采购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采购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采购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提出的成交侯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六)监督小组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第十九条采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和监督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监督小组由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物价、质监等部门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五)监督小组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第二十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接受监督小组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全额拨付方式,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内、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验收报告情况,将预算内、外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县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简称“采购专户”),所有用于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都必须纳入“采购专户”管理。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工作由县政府直接领导,成立“绥阳县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小组、政府监督小组和质量验收小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随即抽取的专家临时组成,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第二十四条成立“绥阳县政府采购监督小组”,人员由监察、财政、质监、物价等部门组成,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政府采购的产品必须低于市场零售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格的政府将实行一票否决;(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监督小组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活动,并及时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五条成立质量验收小组,由质监、监察、新闻出版局(图书类验收)、物价部门组成,实施对政府采购合同内的产品履行质量验收,合同内的产品应由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机构及验收人员对检测的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第二十六条采购单位对采购到位的国有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变更手续。
第八章职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二)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对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的;(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五)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二十八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中标、成交无效。第二十九条承担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三)与供应商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四)不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的实施意见;(二)研究、制定本级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四)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五)审核认定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六)监督、检查和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纪行为等事项;(七)公布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上年度采购情况;(八)审查并批准本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九)审核本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本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宜。第三十一条监察部门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其职责是:(一)监察检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中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受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中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纪律的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中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纪律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审计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必要时也可组织开展对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二)审计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行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绥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 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六月四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