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绥阳县政协2005第050号提案的答复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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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书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县城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从利用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土地收益金的角度,解决乡镇城镇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一要尽量收足费用,二要尽量多地将费用返还乡镇。关于征收费用的问题,一是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土地收益金除用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减免;二是城镇市政府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绥府办发[2004]79号文件对征收范围、费率、措施作了明确要求,近日,县建设局又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专题请示县政府,近期将批复执行,尽量收足费用的问题有望更有效地解决。关于费用返还的问题,一是土地收益金的使用上级也有严格的政策规定;二是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返还,绥府办发[2004]79文件第九条规定有具体的比例,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可每年专题请示县政府批准划拨。

以上是我县乡镇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土地收益金使用的大致方式。诚恳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县城建工作,提出更多建议意见。

二OO五年八月九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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