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城郊村兴隆村民组关于被拆迁住宅农户和征地农户的安置解决方案》的同意意见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0月9日签署的关于《市中城郊村兴隆村民组关于被拆迁住宅农户和被征地农户的安置解决方案》的“同意”意见,违反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赤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城郊村兴隆村民组关于被拆迁住宅农户和被征地农户的安置解决方案》的“同意”意见。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