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盛喜
衡阳市粮食局原局长
范盛喜,男,汉族,1953年9月生,湖南衡阳人,本科学历,1971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11月入党。
1971.12—1972.06 衡阳县干校学员;
1972.06—1973.06 衡阳县呆英岭团委书记;
1973.08—1977.01 衡阳县团委会干事;
1977.01—1977.11 衡阳县委驻三湖工作组组长;
1977.11—1980.12 衡阳县隆兴、上峰公社党委书记;
1980.12—1984.01 衡阳县金溪区委副书记、区长;
1984.01—1987.07 衡阳县金溪区委书记(1985.09-1987.07 湘潭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大专班学员);
1987.07—1987.12 衡阳县政府办副主任;
1987.12—1990.04 衡阳县粮食局局长;
1990.04—1992.11 衡阳县社教办第一副主任;
1992.02—1992.11 衡阳县委宣传部部长;
1992.11—1995.10 衡阳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95.10—2000.11 衡阳县委副书记(1995.09-1997.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法专业本科班学员);
2000.11—2001.11 衡阳市粮食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2001.11—2009 衡阳市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
潇湘晨报2009年7月17日讯 日前,经省纪委批准,衡阳市纪委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市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范盛喜予以立案调查,并实施“两规”。
2010年5月6日,衡阳市粮食局原局长范盛喜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5月18日,上诉期限已过,范盛喜没有上诉。被告人范盛喜于2001年11月至案发前在担任衡阳市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市粮食局及其下属企业处置陈粮、工程建设、企业改革、资产处置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9人14次贿赂,共计人民币843374元。另在2007年9月,范盛喜利用担任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企业将100万元公款挪归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判决:被告人范盛喜犯受贿罪、犯挪用公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力一年,没收财产七万元;追缴赃款843374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