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今年,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遵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别下发了《2009年度贵州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黔府法发〔2009〕5号)、《关于开展2009年度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遵府法发〔2009〕5号),对今年的案卷评查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按照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09年度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做如下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标准及重点
200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按照遵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的通知》(遵府法〔2007〕3号)要求,重点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梳理出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
二、200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7月—8月中旬)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机关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的案卷装订归档,列明目录;已受理或立案,但未办结的拟写说明材料;
2、明确本机关参加评查工作的机构、人员;
3、制定评查工作的具体方案和评查标准;
4、制定评查工作的激励办法和发现违法行为的纠正程序;
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市级工作部门,须在2009年7月20日前将本级、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及案卷评查工作安排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自评阶段(2009年8月中旬—9月中旬)
1、对照方案和评查标准(附后)开展评查工作;
2、评出本机关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标准案卷及相关决定书各1份;
3、市政府法制办选择重点评查单位进行调研,并检查历来案卷评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综合评查阶段(2009年9月中旬—10月中旬)
1、市评查工作组抽查部份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
2、各行政执法机关评出本系统2卷标准案卷,评查出的各类标准卷和优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书,要印发本机关,以指导行政执法工作;
3、各工作部门于11月25日前将本单位行政处罚案卷1—3卷,行政许可案卷1—3卷复印按规范要求装订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法制办、档案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评查组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并将评查中的问题反馈到各被评查单位。
(四)整改提高(2009年10月中旬—11月中旬)
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梳理出本机关、本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
2、对梳理出的问题拟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具体标准、期限;
3、将整改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总结阶段(2009年11月中旬—12月中旬)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汇总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于12月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总结,总结要有本评查年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决定数据;
2、市政府法制办对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总结,12月15日前报告市政府和遵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是精心组织。各行执法部门要对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选择有经验、懂法律、负责任的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整理,要对本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及时整改。
三是严格奖惩。本次评查工作情况纳入2009年目标管理中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有关情况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联 系 人:刘汉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2009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卷的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三)卷内材料按下列基本次序装订:
1、法律文书部分
(1)立案呈批文书;
(2)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3)告知相对人权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听证通知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
(5)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有关送达法律文书;
(8)其他法律文书。
2、证据部分
(1)当事人自然情况证明文件;
(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或询问笔录);
(4)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5)书证;
(6)物证照片(含查封和扣押清单、抽样取证清单等);
(7)鉴定结论;
(8)视听资料翻译文本;
(9)听证笔录;
(10)其他证据;
(11)附卷物证目录。
3、执行部分
(1)行政处罚罚没收据;
(2)查封、扣押物品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情况说明;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4)结案呈批文书和结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实体要求
(一)主体合法
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章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与反映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事实相一致;
3、证据的质量达到确凿,足以认定有关事实。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适当。
1、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得从轻、减轻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并纠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求如下(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要求,由各部门自行制定);
(一)调查取证阶段。
1、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执法人员共同执法。其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2、检查或调查笔录:
(1)有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2)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3)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4)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2人姓名的记载);
(5)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6)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捺印、盖章或签名。
3、调取与保存证据:
(1)注明被取证当事人;
(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等;
(5)有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
(6)予以登记保存的物品,应有领导审批记载;
(7)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8)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有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罚审批表):
(1)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2)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处罚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二)审查决定阶段。
1、告知和申辩
(1)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载;
(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3)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5)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内容的记载,并有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听证程序(适用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3)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处罚审批程序: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3)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报送机关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罚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违法事实的表述清楚,符合法定格式;
(2)对当事人在陈述和申辩过程中主张的事实,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
(三)送达和执行阶段。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应符合法定程序。
2、给予罚款处罚的,实行罚缴分离,有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罚款票据副本。
3、没收财物的应用规定票据和物品清单。
附件2:
2009年度适用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基本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一)使用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封底;
(二)列明卷内目录;
二、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
(一)普通许可事项
1、申请与受理阶段
(1)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和法律规定的附件;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
(3)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凭证,注明日期,加盖受理机关印章,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也要出具相应凭证,并告知理由和诉权。
2、审查决定阶段
(1)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核查的记录;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有告知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文书;
(3)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或公告;
(4)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5)依法应当听证,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举行听证的通知文书或公告文书;
(6)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听证笔录;
(7)有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有行政许可证件副本或存根。
3、时限规定
(1)一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当场决定或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十日的呈批文书,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2)行政许可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起规定)作出决定;超过时限的,有报请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期十五日的呈批文件,并有告知申请人的延期文书,并注明延期理由;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负责审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时限的例外: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查、检疫、签定和专家评查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时限内。但有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的文书。
(二)以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以检验、检疫等方式实施的行政许可。
由省直机关根据不同项目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案卷评查标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