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地面青苗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农网改造项目征地和地上附作物补偿工作,促进农网改造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遵义市人民政府遵府函〔2004〕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严格依法行政,本着既有利于工程建设,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建设费用,又充分考虑被占地农户的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电网改造中涉及征占地补偿和地面青苗及附作物补偿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10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
1、10千伏电杆坑:田25/坑,土20元/坑;
2、400伏以下电杆坑:田15元/坑,土10元/坑。
二、35千伏及以上工程占地及青苗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铁塔基础占地
遵照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2、电杆坑
(1)田:每坑50元;
(2)土:每坑40元;
(3)非耕地不予补偿。
3、拉线坑
(1)田:每坑30元;
(2)土:每坑10元;
(3)非耕地不予补偿。
4、立杆、组塔、拉线及其牵引坑、抬杆、运料等工程中对损坏的青苗,按实际面积进行测算补偿。
5、林木及地上附作物等,按砍伐或损坏实有数补偿,林木直径是指离地1米处计量。
(1)林木补偿
幼苗:松树每株1元、柏树每株2元、杉树每株2元;
直径在5—10公分,松树每根3—5元、柏树每根5—10元、杉树每根5—10元;
直径在10—15公分,松树每根5—10元、柏树每根8—15元、杉树每根8—15元;
直径在15—20公分,松树每根15—20元、柏树每根18—25元、杉树每根18—25元;
直径在20公分以上,松树每根20—30元、柏树每根25—35元、杉树每根25—35元;
楠竹直径3公分以上的,每根1—3元,3公分以下的不予补偿;
杂竹每100斤8—10元。
(2)地上附作物补偿
遵照遵府函〔2004〕3号文件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上述未列出品种,可参照相关同类品种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为确保电网改造工程顺利进行,凡涉及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房屋、电力、电讯、水利等一切设施按相关规定协商。
四、各乡、镇、办事处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抓好工程中的协调工作,在施工和青苗补偿过程中,凡出现梗组,乡、镇、办事处领导必须立即到现场解决,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五、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要识大体、顾大局、讲原则,对个别无理阻挠工程建设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