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2009年财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征管、挖掘潜力、提高质量,做大财政“蛋糕”,确保均衡入库任务和财政收入总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均衡入库考核
1、考核对象: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2、考核方式:按月分析通报,按季考核兑现。
3、考核奖励:完成月份地方财政收入任务的征管部门,每完成1个月,奖励2万元。未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
二、年终任务考核
1、考核对象: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2、考核范围:县级地方财政收入,即: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1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地税部门征收的县级一般预算收入;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3、考核奖励:完成市下达任务的征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其具体金额为财政局50万元、国税局50万元、地税局90万元(含分局征管工作经费“以奖代补”40万元)。未完成市下达任务的不予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收额的10%计发超任务奖。
三、相关事项
1、财政收入完成数以12月底市人民银行提供的金库数为准。
2、奖励资金来源:考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3、考核奖励资金的分配。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干部职工和业务经费支出。国税局、财政局所获奖金的70%,地税局所获奖金的50%可用于奖励职工,具体的考核奖励细则由各征管部门制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