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黔府办〔2009〕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式。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要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码头、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严惩违法分子,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二)严肃查处使作虚假发票行为。税务、公安部门要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列支、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发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发票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通信管理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六)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要汇总前一阶段打假工作情况,深刻剖析典型案件,利用新闻媒体曝光一批违法案件,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需要社会各方面给予广泛支持。各乡镇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依法从重打击印制、兜售、虚开假发票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严惩处利用虚假发票贪污腐败、侵吞公私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决定成立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周 舟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周永攀 市人民政府副调研员
唐善文 市人民政府国教办主任
任昭平 市国税局局长
向守贵 市地税局局长
陈小猛 市公安局局长
廖晓波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曾 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曹秀平 市综治办主任
陈 龙 市法院副院长
袁红梅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汉富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唐 健 市国税局副局长
罗 莉 市地税局副局长
罗小松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定宏 市财政局副局长
卢 英 市监察局副局长
石凤华 市审计局副局长
陈 盾 市工商局副局长
令狐有学 市人行行长
胡海颂 市电信公司总经理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局长任昭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税局副局长唐健、市地税局副局长罗莉、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小松、市财政局副局长杨定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和需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应的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协调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和向成员单位反馈有关全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资料;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国税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市公安局、市地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
(二)市地税局。与市公安局、市国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和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
(三)市公安局。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市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市综治办。指导各级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六)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七)市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八)市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九)市电信公司。会同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十)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市人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十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