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农村村民建房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农村村民建房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赤府办发[2006]78号)和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要求,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本辖区农村村民建房实际,对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要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补充耕地计划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并编制实施,确保辖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动态平衡。
二、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或其他农户开发补充。补充耕地来源:宅基地复耕,零星荒草地、裸土地开发和废弃地、灾毁地整理等。补充耕地的数量和有关资料由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补充耕地质量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共同实施管理。
三、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补充,属原宅基地复耕的,由建房户自行恢复耕地;属另外选址开发、复垦和整理的,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村民或村民组、村委会组织村民开发、复垦和整理补充。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必须先行上报补充耕地方案,经市土地整理中心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方可呈报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1、因地质灾害等原因,造成原宅基地不能继续使用,建房确需占用耕地的,需由建房户出具原宅基地复耕保证书,经村民组和村委会审查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其是否能复耕。能够复耕地的,将复耕地的面积、地点及所在图幅和图斑号等情况,拟定补充耕地方案上报。
2、因规划布局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实际情况,造成建房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村民组或村委会提出补充耕地方案,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后上报。
3、备案所需资料包括:实施前现状照片、补充耕地方案(文字、表册和图件)、资金来源等。
四、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会同农业部门,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按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试行)》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进行验收,确认所补充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一)申请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验收申请表及验收申请报告;
2、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补充方案备案核准意见;
3、标明补充耕地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资源所出具);
4、实施后的土壤测量报告(农业服务中心出具);
5、实施前后的照片;
6、竣工图;
7、其他资料。
(二)验收方法
1、采取对文字、图表成果等进行室内检查与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土壤质量等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实地随机抽查标准分别是:新增耕地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按十分之一比例抽查;新增耕地面积100—500平方米,按五分之一比例抽查;新增耕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实行逐块抽查。
2、质量评价。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于15日内对补充耕地的土层厚度、土壤质地、耕地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新增耕地的标准和等级,并在30日内出具质量评价报告。乡(镇)国土资源和农业服务中心单位和人员,要对所承担质量核定的所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3、实地验收。市国土资源会同农业部门深入实地,对补充耕地的成果进行验收。经实地验收,成果资料审查合格、质量评价达到要求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对新增耕地的面积进行确认,核发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地补充合格证。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及时进行土地变更,并建立农村村民建房占补平衡库,实施动态管理。
五、对新增耕地成果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验收要求的,予以确认。
六、验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凡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补充耕地方案
我乡(镇)此次报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所涉及占用的耕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和《赤水市农村村民建房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农村村民占补平衡实现,特拟定如下补充耕地方案。
一、建房占地情况(包括:建房拟占用地址、所在图幅和图斑号;土地总面积、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建房原因等情况)
二、补充耕地情况(包括:拟补充耕地位置,所在图幅和图斑号,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和面积等情况;拟开发整理补充新增耕地类别、面积和土地权属状况等)
三、补充耕地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包括:设计方案、资金来源、金额,组织形式、实施措施和管理措施,竣工完成时间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