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0〕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报名
2010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琼教〔2009〕96号)执行。
二、考试
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保送生,以及录取到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外语小语种专业、职教师资专业等单独招生的考生,不需要参加全国统考。
报考“对口招生”类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省统考)。
(一)全国统考
1.考试科目
我省今年继续实行“3+3”的高考科目设置,其中:
报考文史类和艺术类的考生考:
语文、数学(文)、英语(含听力)、政治、历史、地理。
报考理工类和体育类的考生考:
语文、数学(理)、英语(含听力)、物理、化学、生物。
2.考试日期及时间安排
全国统考定于6月7日至9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日期和时间安排如下:
全国统考科目及时间安排
时 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5:00—17:00
上 午
9:00—10:30
下 午
15:00—17:00
上 午
9:00—10:30
下 午
15:00—16:30
科目
语 文
数 学
政治/物理
英 语
历史/化学
地理/生物
3.各科满分值
语文、数学(文)、数学(理)、英语等科目的满分值均为150分,其中,英语科分听力和笔试两部分,笔试部分满分值为120分,听力部分满分值为30分(今年,听力成绩全部计入英语科总分)。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的满分值均为100分。
4.考试范围和答题方式
各科考试范围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说明》(文科/理科·课程标准实验·2010年版·供海南省使用)的内容。除英语科外,其它各科试题分必考和选考两部分(英语科没有选考题目),必考部分每位考生必须作答,选考部分由考生根据试题内容和要求选择作答,选考部分提供超量的试题供考生限量选答。
各科试题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考生根据试题要求必答和选答。根据网上评卷工作的要求,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均应在答题纸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其中选择题采用涂卡形式答题,非选择题采用书写形式答题。
(二)全省统考
报考“对口招生”类的“三校生”,需参加全省统考。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语文、数学满分值均为150分。考试内容主要依据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语文、数学教材(语文基础版1-4册,数学基础版1-3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答卷均采取书写形式。
全省统考科目及时间安排
时 间
科 目
6月7日上 午
9:00—11:30
语 文
6月7日下 午
15:00—17:00
数 学
(三)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考试
报考体育类和艺术类的考生,除需参加全国统考外,还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艺术“单考”学校的考生,还要参加报考学校的专业考试,考试的具体科目、内容等,考生按照海南省考试局和有关学校公布的相关要求参加专业考试。
(四)基础会考
报名参加全国统考同时报名参加基础会考的考生,在6月10日与本省2011届普通高中学生一起参加基础会考。这类考生的各科基础会考成绩,按照其成绩的百分位与2010届考生同学科成绩相同百分位所对应的成绩计算。
基础会考的考试科目按考生高考报考的科类分设,其中:报考文史类和艺术类的考生,参加基础会考的科目为:
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报考理工类和体育类的考生,参加基础会考的科目为:
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考生基础会考成绩的10%计入投档成绩,如考生参加基础会考的科目与本人所报考的高考科类不相对应,其基础会考成绩不计入投档成绩。
(五)军队、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
填报军队(含国防生)、公安、司法等需要进行面试的学校志愿且投档成绩达到报考学校面试分数线的考生,须在7月1日参加面试,具体地点届时在海南省考试局网站公布。海南省考试局在有志愿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各学校对考生的年龄、性别等要求,按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倍确定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各面试单位根据考生名单组织开展面试工作。若生源不足,面试单位可以在面试工作开始前向海南省考试局提出补充面试生源申请的意见(面试工作开始后海南省考试局将不再接受面试单位要求补充面试生源的申请)。面试工作结束以后,各面试单位须在7月5日向海南省考试局提供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面试结果。
海南省考试局负责对公安、司法类院校的面试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军队、武警院校的面试监督工作由海南省军区纪委负责,海南省考试局派员配合开展复议工作。
(六)考试安排
1.考点及考场设置的要求
考试以市县为考区,全省在18个市县分别设立18个考区。每个考区可根据考生数量设若干个考点,考点须设在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中学。每个考点可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场的考生不超过30人。考生的准考证经海南省考试局通过计算机随机编排后由各市县招生办打印给考生。考生座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每个考点应有有线广播系统,配备统一的放音设备,每个考场安装有线收音喇叭。
2.考试的组织机构
各考区要成立由分管教育的市县领导、教育局局长、招生办主任和考点主考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本市县的考试实施工作。各考点要配备得力的主考和副主考,组织管理本考点的考试工作。各考区、考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把考试工作的每一项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做到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落实。
3.监考工作
每个考场配备两名来自不同学校的监考员负责考场的管理工作。监考人员每科所要监考的考场实行随机轮换的办法。各市县招生办要按照监考员的选聘条件认真选聘监考员,对监考员要进行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激励他们敢抓敢管,指导他们善抓善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监考。
4.考风考纪教育
各考点和普通中学要加强对考生进行遵规守纪和诚信应考教育。坚持以考前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考试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
考试期间,省招委会向各考区选派督考官,海南省考试局向各考点选派巡视员,监督、检查、指导各考区的考试管理工作。各考区、考点要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考试的各项工作,确保统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题、答题卡(答卷)的安全保密事关考试、评卷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各级考试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武警、保密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落实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海南省考试局,海南省考试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要切实做好试题的接收、印制、分发、运送、移交、保管以及答题卡的评阅、考生电子档案的保管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试题的印制场所须由武警官兵执勤保卫。试题、答题卡的运送要有公安、保密人员押运,市县在保管试题期间要由武警官兵和公安、保密等部门的人员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至少有3人。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试题、答题卡交接和值班登记手续。各考区在向考点分发试题时必须在视频监控的状态下进行。市县保密、教育部门要保证对保密室的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海南省考试局做好对全省保密室的网上视频监控工作。
三、评卷工作
我省全国统考的各学科实行网上评卷,评卷点设在海南师范大学。评卷工作在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由海南省考试局和海南师范大学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海南师范大学负责提供评卷场地和评卷所需设备,并负责各科非选择题的评卷工作的管理以及高校评卷教师的选聘工作。海南省考试局负责考生答题卡的信息采集、评卷信息管理、评卷技术指导工作以及普通中学评卷教师的选聘。
海南省考试局和海南师范大学要认真做好评卷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专门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评卷各项具体工作。要做到组织管理到位,工作职责明确,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高校和普通中学要把推荐和选派评卷教师作为教学教研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选派优秀的教师参加评卷工作,并将参加评卷工作的工作量按日给教师双倍计算。对在评卷工作中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评卷员的教师给予表彰。
四、成绩公布
今年我省继续实行标准分数制度。参加全国统考科目单科及总分的成绩,以单科标准分和综合标准分的形式公布。
基础会考各科考试成绩不进行标准分数转换,按各科卷面成绩之和的10%公布。
“对口招生”类各科考试成绩不进行标准分数转换,单科及总分均按卷面成绩公布。
体育、艺术类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的实际获得分数公布。
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凭《报考卡》登录海南海南省考试局网站查询本人的成绩。
海南省考试局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当批次各科类考生投档成绩的排序。
五、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
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供高校在录取时参考。2007年至2010年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装入考生本人的纸质档案,供高校在新生入学时复查。
六、招生计划的接收和公布
海南省考试局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和各有关招生学校报给我省的分专业计划及说明进行核对、汇总、编辑,通过《填报志愿指南》专刊向考生公布。
七、填报志愿
为了降低考生填报志愿的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的满足率和满意度,今年,我省继续在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含对口招生类)以及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学校(不含艺术类“单考”学校)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
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军队院校、武警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单考”学校和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其它学校,仍然实行梯度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
考生志愿填报的时间安排在考试成绩公布以后、各批次录取前分批次进行。
(一)志愿的设置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批次,每批设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每个批次根据学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进行征集志愿(补报志愿),征集志愿设3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体育类每批单独设置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每批在文史和理工类的界面增设3个平行的学校志愿。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本科提前批,本科设6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其中,艺术类“单考”学校单设3个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需面试的专科设3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二)填报志愿的时间
本科提前批(含需面试的部分专科学校):
6月28日上午8:00至下午5:30;
其中,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学校的填报志愿时间与本科第一批学校同时进行。
本科第一批:
7月5日上午8:00至6日下午5:30;
本科第二批:
7月20日上午8:00至21日下午5:30;
本科第三批:
7月30日上午8:00至下午5:30;
专科提前批:
8月8日上午8:00至下午5:30。
高职(专科)批:
8月14日上午8:00至15日下午5:30。
(三)填报志愿的要求
1.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通过登录有关高校的网站认真阅读高校的招生章程,全面、详尽地了解拟选择的高等学校及招生专业的基本情况及录取规则,严肃审慎地确定报考学校和专业。
2.了解我省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程序和办法。
3.考生应通过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了解填报志愿须知、要求、注意事项,掌握填报志愿的操作方法,认真填写和校对报考学校代码和专业代码,确保志愿信息的准确无误。
4.考生要按本人报名时选报的报考科类填报在该科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其中:
文史类的考生只能填报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理工类的考生只能填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有资格报考预科班的文史和理工类的考生,既可以填报在本科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也可以填报预科志愿,但预科志愿必须填报在预科志愿表中,不得在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表中填报。海南省考试局在投档时先对文史或理工类志愿表中的志愿进行检索和投档,后对预科志愿表中的志愿进行检索和投档。考生在文史和理工类志愿表中的志愿如果检索后被投档,其预科志愿表中的志愿将不再检索。
体育类的考生既可以在各批次填报在体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填报志愿的界面单独设置),也可以同时兼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投档时,先按体育类考生投档,如果考生在体育类未能投档,则再按理工类的考生投档)。
艺术类的考生在本、专科提前批既可以填报在艺术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填报志愿的界面单独设置),也可以同时兼报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投档时,先按艺术类考生投档,如果考生在艺术类未能投档,则再按文史类的考生投档),还可以填报本、专科提前批除外的其它批次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对口招生”类的考生只能填报列在“对口招生”专业目录中的我省高职(专科)学校和专业,不准填报其它科类的学校和专业。
5.志愿的填报和确认均由考生本人上网操作完成。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时要按“填报志愿须知”要求操作,因本人操作不当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因本人泄露个人密码造成志愿信息被他人更改,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6.在填报志愿时,考生须表明所填报的学校未按本人所选报的专业志愿录取时是否愿意服从该校录取到其它专业,服从者按填报志愿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
7.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将取得相应资格的学校填报在平行志愿的“志愿1”的位置(同时取得几所学校相关资格的考生可以依序填报),否则其档案将无法投给相关学校。
8.下列院校和专业对考生的年龄、婚否有特殊要求,考生在填报这些学校和专业时,应予以注意:
(1)报考体育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2)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外语专业的不能超过20周岁(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3)报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侦察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等在提前批录取的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4)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0周岁(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且必须是普通高中的应届毕业生,未婚。
9.限制报考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学校的考生,不能填报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学校和本科提前批中属第一批、第二批录取的学校志愿,只能填报在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录取的学校志愿。
八、投档工作
(一)投档比例及模拟投档
1.投档比例
(1)本科提前批中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
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投档成绩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照1:1.2的比例给学校投档。如果学校在投档前在1:1至1:1.2比例范围内提出缩小投档比例申请的,按学校申请的比例投档。
(2)各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
省外本科学校一般按不高于招生计划数的1:1.05的比例投档;
本省本科学校和省内、外高职(专科)学校一般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
征集志愿按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的1:1的比例投档。
2.生源分布统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本科学校,海南省考试局在向高等学校正式投档前,先对各学校的生源分布信息(含招生计划数、投档人数、投档最高分和投档最低分等信息)进行统计,并提供给各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是否调整正式投档的比例和是否需要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如果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反馈是否调整投档比例和是否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则按学校原下达给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给各高等学校正式投档。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高职(专科)学校和在本科提前批中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海南省考试局在投档前不进行生源分布统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给各高等学校投档。
(二)投档成绩
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考生的投档成绩为:高考综合标准分、基础会考成绩的10%和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分值之和。
艺术(文)类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在本人的文史类投档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本科分数线为本科第二批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5%,专科分数线为高职(专科)批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的前提下,分别以考生的美术、声乐、器乐、舞蹈、播音与主持等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成绩。
“对口招生”类的投档成绩为:高考总分和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分值之和。
(三)平行志愿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文史类、理工类、对口招生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对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分科类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2)根据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符合其中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时(即报考学校的应投档数尚未满额),就向这所学校投档。投档后排列在投档学校后面的其它志愿就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3)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对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海南省考试局在其网站公布这些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和专业招生计划数,组织当批没有被投档和已投档但被学校退档的线上考生填报征集志愿。
(4)海南省考试局在填报了征集志愿的考生中,按平行志愿的投档办法给没有完成计划的学校补充投档。
每批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的投档均只进行一轮,一轮投档后仍缺档的学校不再进行第二轮投档。
2.体育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体育类的投档安排在理工类投档之前进行。
(2)对投档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3)根据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首先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在体育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符合其中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时,就向这所学校投档。投档后排列在投档学校后面的其它体育类学校志愿就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4)按体育类未被投出档案的考生,与理工类考生一起排序后,再对考生填报的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5)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投档办法与以上相同。
3.艺术(文)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艺术(文)类的投档安排在文史类投档之前进行。
(2)对投档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的考生,按艺术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3)根据排序,首先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在艺术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艺术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其中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时,就向这所学校投档。投档后排列在投档学校后面的其它志愿就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4)按艺术类未被投出档案的考生,与文史类考生一起排序后,再对考生填报的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5)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投档办法与以上相同。
以上各科类,对征集志愿结束后高校增加的少量招生计划,海南省考试局在在库有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
4.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投档程序及办法
(1)生源范围
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我省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和乐东、保亭、琼中等少数民族自治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大学附中、海南华侨中学和海南农垦中学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省属中学少数民族考生),生源不足时,可适量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投档程序及办法
①有民族班和预科招生计划的科类在同批次的其它平行志愿投档后,对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分数线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省属中学少数民族考生,按平行志愿的投档办法及考生的投档成绩、所报考的预科志愿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②当招生学校生源不足时,在同批分数线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省属中学少数民族考生中,进行征集志愿和补充投档。
③经补充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学校,民族班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40分内,给学校补充投原报有缺档学校志愿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省属中学少数民族考生档案;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80分内,给学校补充投原报有缺档学校志愿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省属中学少数民族考生档案;
④经降分投档生源仍不足的,在同批线上给学校再补充投原报有缺档学校志愿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档案。
5.特殊类型考生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在招生学校所属批次的生源分布统计工作期间,我省将已公示且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所属批次分数线(或分数要求)的特殊类型考生(即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名单及考生的投档成绩提供给招生学校,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投档考生名单,我省根据学校确认的考生名单在当批正式投档前给学校投档,在学校调入招生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四)在平行志愿的投档模式下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
1.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成绩与会考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2.当高考成绩与会考成绩之和仍相同时,按高考成绩重新进行排序;
3.当高考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4.当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并依照单科高考成绩重新进行排序,其中:
文史类的单科顺序是:
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
理工类的单科顺序是: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
5.艺术类考生如果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投档成绩重新进行排序;如投档成绩仍相同时,则按文史类的排序规则重新进行排序;
6.“对口招生”类考生如果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语文成绩的高低顺序重新进行排序;当语文成绩仍相同时,按数学成绩的高低顺序重新进行排序。
(五)梯度志愿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本科提前批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海南省考试局根据招生学校所属批次,向招生学校投同批线上考生的档案。按规定须进行面试的学校,海南省考试局在学校提供的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的志愿顺序和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给学校投档。按规定不需进行面试的学校,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在有志愿的上线考生中,按照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给学校投档。
本批分两轮给学校投档。
第一轮: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投第一志愿考生的档案。
第二轮:对于经第一轮投档还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不同志愿顺序志愿优先的办法,给第一轮投档数量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学校,按缺一补一的办法给学校补充投考生的第二及后续志愿档案。
对于经前两轮投档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海南省考试局将与招生学校协商,通过调整不同科类之间的招生计划、适当降分等办法来补充生源。
对于不作分省计划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艺术专业招生的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央民族大学等学校以及招收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其它“单考”学校,我省不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将取得“单考”学校专业合格资格考生的高考卷面分成绩提供给“单考”学校。“单考”学校在7月10日前将拟录取考生名单传真给我省,我省将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在一个轮次将考生的档案投给学校,由学校通过网上办理录取手续。
九、录取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由海南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录取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状况大体相同的情况下,以我省公布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
(二)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的录取工作,共分6个批次进行,从7月10开始至8月20日结束。
1.本科提前批录取学校:军队、公安、武警和司法类学校,艺术院校和在艺术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含体育教育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和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招收国防生的学校,招收轮机工程、航海技术专业的本科学校,以及需面试的军队、公安类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7月10日至11日。
2.本科第一批:进入“211工程”的学校、教育部直属学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学校、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以及经我省批准参加第一批录取的学校。
录取时间:7月15日至18日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7月25日至7月28日。
4.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8月3日至8月6日。
5.专科提前批:招收轮机工程和航海技术专业的专科学校,招收艺术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8月10日至12日。
6.高职(专科)批:本科学校的专科专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学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8月17日至20日。
(三)录取办法
高等学校和海南省考试局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海南省考试局负责给高等学校提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在录取过程中,当我省的录取规定与招生学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不一致时,以招生学校的录取规则作为录取的依据。
十、有关照顾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省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考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8.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省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3.台湾省籍考生。
4.烈士子女。
(三)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20分投档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教育部主办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10分投档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二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含少年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获铁饼、铅球、标枪、全能单项前三名的队员,对是否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不作要求);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
4.驻西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
5.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
6.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三亚、五指山、东方市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聚居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考生,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省属中学少数民族考生。
同一考生如符合享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
考生享受政策照顾的分数仅限在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决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
4.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人民警察子女。
十一、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录取成绩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队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新生入学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海南省考试局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海南省考试局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纸质档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如有违纪、作弊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教育部颁发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进行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