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logo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丙23号
类型:公募
募捐地域:全国
宗旨:服务青少年科技工作、青少年成长成才,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业务范围:接受捐赠、专项资助、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原始基金数额:伍拾捌万元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胡伟(工作单位及职务)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青联常务副主席
基金会登记时间:2001年3月19日
批准文件/证书编号:基证字第0048号
业务主管单位: 共青团中央
机构简介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自1993年成立之后,基金会通过设立和颁发“光华科技奖”、“光华青少年发明奖”,奖励和资助在我国科技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及青少年,累计2500余人次,总额达人民币数千万元,为科技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广泛的社会赞誉。
2004年10月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共青团中央。几年来,基金会在团中央书记处和基金会理事会的坚强领导下,以创建全国一流基金会为目标,以提高基金会核心竞争力为手段,秉承“服务、规范、 创新”的工作理念,项目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逐步形成“光华书海工程”、“光华创新工程”、“新农村建设支持行动”三大主导项目。
主导项目“光华书海工程”是由共青团中央、新闻出版总署于2005年8月共同发起并联合主办、基金会承办的大型公益项目。该项目旨在动员全国各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单位捐赠库存积压图书,为基层学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和广大农村赠书,用现代网络手段架起图书捐赠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桥梁,为推动基层文化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项目自实施以来,坚持“互利共赢、按需捐赠、长期开展”的理念,以规范的操作模式、高效的服务手段,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认可。截止2008年底,全国已有260多家出版发行单位捐赠图书5亿多码洋,受助单位达5600多家,遍布30个省市自治区。该项目已成为国内募集图书最多、捐助数额最大、社会影响最广的图书捐赠品牌项目。
“光华创新工程”于2006年1月正式启动。该项目围绕“创新、创意、创业”主题,开展了“光华龙腾奖”、“光华创新奖”等面向企业界、各专业领域的设计创新人才的表彰评选活动,以及“中国青年创业支持计划”、“光华创新教室”等针对支持青少年创新、创业的公益活动。自2005年以来,连续举办四届的“中国设计节”和“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支持。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上百家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累计共有500余万多人次参与了网上投票评选活动,在设计业、特别是广大青年设计人才中引起强烈反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基金会名誉理事长路甬祥同志对“光华创新工程”所开展项目给予充分肯定并做出具体指导。
“新农村建设支持行动”于2006年5月正式启动。该项目旨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捐物助困行动”、“光华新村工程”等活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物资、人力资源的支持。截止2008年底,“捐物助困行动”共募集款物总额10130万元,通过“送温暖”、“公益牵手、爱心助学”等活动实施捐赠9279万元,极大的提高了项目公信力。“光华新村工程”共在天津、河南、山东、宁夏、青海、四川、河北、辽宁、吉林、重庆十个省市自治区实施建设,累计实施捐助近千万元,在用公益手段推动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民政部首批许可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的9家基金会之一,在2008年雨雪冰冻和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基金会充分发挥该项目自身特有优势,通过灾区各级团组织为灾区捐赠了大量的急需物资,同时为基金会长期支持灾后重建积累了经验。
此外,基金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凝聚社会力量,工作领域还延伸到教育培训、文化艺术、绿色能源、环保科技等方面。与此同时,基金会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幅提升,基金会年捐赠收入从2004年的1827万元增长到2008年的32777万元,5年增长近18倍;年捐赠支出从2004年的1524万元增长到2008年的23743万元,5年增长近16倍;资产规模从2004年的429万元增长到26528万元,5年增长近62倍。2008年获得民政部颁发4A级社会组织等级。[1]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其英文名称:“China Gua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热心公益事业的海内外力量,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捐赠,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活动,推动科技成果的开发与转化;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务,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为光大弘扬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八百万元,来源于社会公募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海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开展公益募捐活动,募集资金;
(三)设立公益基金,实施专项资助;
(四)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五)组织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
(六)依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七)开展海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且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会宗旨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参与有关活动;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审议、监督本会工作,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聘请热心公益事业,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名誉理事,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金、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和资产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资助在科技、教育领域和青少年发展事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二)资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研究、培训、宣传、论坛等项目;
(三)促进海内外青少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办公日常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五)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全国的募捐活动;
(二)超过基金会净资产1/5的投资活动;
(三)涉外投资活动;
(四)对基金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募捐和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
(二)由业务主管单位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