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面向省内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学位办[2010]8号
省内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的函》(学位中心函[2010]10号)精神,为方便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或升学,现就做好我省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位认证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服务项目, 是依据教育部和各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源,对高校毕业生的学位证书进行认定,并对证书真伪及教育部是否承认出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权威性认证报告。
二、我省试点开展的认证服务工作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校授予应届毕业生的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证书。
三、学位认证服务工作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即学生本人自愿,用人单位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毕业生进行学位证书认证,更不得将是否认证与学位证书发放挂钩。
四、为做好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我办委托省教育厅毕业办具体负责和协调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与引导,积极做好相关协调与服务工作,确保我省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0一0年五月七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