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水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82号提案的答复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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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医保人员住院收取“门坎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中涉及我局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发[1998]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赤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三条规定:(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部份自付现金。(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凭定点医院检查结论,其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自付50%。

《赤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起付标准金由个人自付。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以上医院起付标准为450元。

您建议的对医保人员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和医保人员“门诊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我们已作了认真分析和调研。由于医保政策是遵义市政府制定的,我们已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和汇报,并得到了高度重视,争取早日扩大医保门诊报销范围和取消起付线或降低起付标准。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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