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水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4号建议的答复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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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中玉、曾国强、帅世云、刘纪玲、叶明灿、张弛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遵府办发[2007]1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全市统一政策规定,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市)为单位独立核算。

你们建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置个人帐户和大病保障基金,降低住院起付线,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住院报销比例等,我们已向上级主管部门作了如实的反映,并得到了高度重视。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降低个人缴费标准

从2009年度开始,学生、少年儿童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80元提高到120元,家庭缴费40元,政府补助80元。其中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学生、少年儿童,家庭缴纳5元,政府补助115元。

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200元降低到160元,家庭缴纳由原来的160元降低到80元,政府补助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低保对象的居民,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150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补助160元。

二、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一)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及留院观察,起付线由80元下调为50元,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二级医院起付线由300元下调为200元,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三级医院起付线450元不变,报销比例45%不变。

(二)将城镇女居民生育费用纳入统筹报销范围。

(三)增加城镇居民门诊统筹项目

1、参保居民经医疗专家小组认定患有下列慢性特殊病的,在定额范围内符合贵州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30%。

各病种及其每月定额为:(1)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150元;(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00元;(3)脑梗塞或脑出血后遗症200元;(4)癫痫病400元;(5)糖尿病300元;(6)甲状腺机能亢进症150元;(7)结核病100元;(8)精神病300元;(9)帕金森氏综合症300元;(10)类风湿性关节炎100元。

2、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下列特殊检查,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个人自付50%。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3)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4)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5)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6)彩色多普勒仪;(7)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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