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艺术研究院
1.名称陕西省文化艺术研究院。
2.性质陕西省文化艺术研究院是由陕西及全国著名艺术家组成,属文化团体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具备法人资格、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机构。
3.宗旨陕西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弘扬主旋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秉承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艺术,借古开今的宗旨,发扬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宣导创新和推进文化交流,团结广大艺术名家,促进陕西国际文化产业的合作,为西部大开发,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为发现和培养新的优秀艺术人才,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贡献力量。
陕西省文化艺术研究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以艺为上,以德为先,按照本院章程、优势和特点开展工作,号召并支持本院艺术家努力争做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的模范。
4.任务
第四条 任务:
一、本院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艺术创作、艺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多样化的文化艺术交流和书画联谊活动,举办书画、文化等艺术作品展览、演出等,为艺术研究、创作提供有效服务。
三、 开展艺术讲座和艺术培训工作,举办高端的创作研修班,举办艺术理论和创作研讨会;不断提高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培养和扶持优秀的艺术人才,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四、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陕西艺术研究院艺术委员会和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五、 努力办好本院所属报刊和网站,同时为本艺术家出版书籍服务。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陕西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反映本院和所属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促进创作繁荣,加强理论研究,扩大信息交流。
六、积极与国内外文艺组织和艺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作品鉴赏、友好联谊等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陕西同全国、同世界各国艺术家的友谊。推动陕西文化艺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努力为世界艺术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七、积极开展赈灾、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
八、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陕西文化艺术事业;根据国家政策,促进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
九、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五条:本院主管单位:陕西省文化厅;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
本院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5.业务范围第六条:依据本院章程,组织进行有关陕西文化艺术创意产业的研究、相关文化艺术产品、旅游产品的开发,以艺术研究创作、展览交流、学术研讨、艺术教育、艺术服务咨询、艺术品评估鉴定、文艺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为主,弘扬中国的文化事业。
6.会员第八条?本院成员统称为会员。
一、本院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院的章程、有加入本院的意愿,在国内文化艺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者,书画界、文化艺术界有突出业绩者,或有志于弘扬中国文化艺术、热爱并支持本院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和社会团体,由本人或该团体申请,或由本院一位会员介绍,经院委会审核批准后,均可成为本院会员,并颁发研究院相关聘任证书。
二、本院设有院士、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教授、副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高级美术师、讲师。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本院会员有对本院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要求的权利。
三、本院会员有听取本院工作报告的权利;有应邀参加本院举办的有关会议、活动和享有本院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本院会员享有优先在本院网站、相关出版物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五、本院会员有推荐优秀艺术人才入院的权利。
六、本院会员有入院自愿、退院自由的权利(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相关资格证书)。
七、本院会员需交代表作品两幅作为本院为会员存档,出版、宣传等备用(该作品不退)。
八、本院会员有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参加本院活动、维护本院权益、按时缴纳会费,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及为本院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
九、本院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驻院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