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是我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障和推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我部制订了《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估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评估中,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艺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拟定。
国家督导团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学校艺术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地要通过督导评估,提高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自觉性,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加强艺术教育的基本建设,强化艺术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深化艺术教育改革,推动学校艺术教育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请各地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以便继续修订完善。
教育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指标体系.doc
2.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指标和参考等级标准.doc
3.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计分表.doc
4.
关于《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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