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水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27号提案的答复
何文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急待提高》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教委、财政部(人薪发[1988]23号),省人事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的通知》(黔工改办[1989]5号)等文件精神,赤水县教育局、财政局下发了《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赤教发[1990]61号),班主任津贴标准为:中学6—12元,小学4—10元。我局曾多次向上级反映班主任津贴偏低,但至今未得到变更的文件。我局再将您的意见积极向上反映争取求得解决。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1]